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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审判委员会司法权的观点均缺乏相应的程序法理论支持。从程序法的角度看,司法权的基本权能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其中认定事实又可以分为审查证据和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司法权的全部权能既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行使,也可以由多个审判组织共同行使,由此决定了审判委员会行使司法权的规律。我国关于审判委员会司法权的制度改革正逐渐符合该规律,但最新的司法解释亦有完善之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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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伟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2):77-83
曾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行政裁决权,正逐渐被民事审判权所取代。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激增及内容的复杂化,学界和实务界日益认识到了审判权的局限性及行政裁决权的重要性。最高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必将推动行政裁决权的“回归”和民事审判权的“退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探讨行政裁决权与民事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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