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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界关于审判委员会司法权的观点均缺乏相应的程序法理论支持。从程序法的角度看,司法权的基本权能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其中认定事实又可以分为审查证据和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司法权的全部权能既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行使,也可以由多个审判组织共同行使,由此决定了审判委员会行使司法权的规律。我国关于审判委员会司法权的制度改革正逐渐符合该规律,但最新的司法解释亦有完善之空间。  相似文献   
2.
李先伟 《兰州学刊》2011,(2):120-124
2007年修正后《民诉法》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没有规定异议之诉的事由。2008年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异议之诉的事由规定为所有权和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学界一般认为,异议之诉的事由为所有权和他物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议之诉的事由还包括了债权。异议之诉事由的规范化,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
曾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行政裁决权,正逐渐被民事审判权所取代。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激增及内容的复杂化,学界和实务界日益认识到了审判权的局限性及行政裁决权的重要性。最高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必将推动行政裁决权的“回归”和民事审判权的“退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探讨行政裁决权与民事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李先伟 《兰州学刊》2010,(12):95-101
法院系统众多违法执行案件反映了我国强制执行领域问题的严重性。最高法院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有效地解决了相当一部分违法执行,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有的监督机制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作为专业法律监督的执行检察监督,又被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予以否认。违法执行的解决依赖于重新定位执行权的性质,科学合理地设置执行机构及其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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