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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寻求权利的正当性基础是一项永恒的课题。辛格的实用主义权利观从对传统权利观的权利基础不可证实的批判出发,主张将权利放在人与人所属的共同体的关系之中来理解,进而主张权利存在于涉他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之中,体现为每个人都平等地承担尊重权利的义务。因此,这一方面为我们理解权利的基础提供了具体的路径,也开放出一个到底是权利行为在先还是权利规范在先的重大理论问题。但是她却假定了我们社会交往关系在一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展开,而且我们的理性可以洞察权利行为与权利规范的转化。恰恰是这种理论预设迫使她的权利理论陷入一种难以克服的内在紧张之中。但这都为当下中国社会在权利的舶来与内生的矛盾中寻求权利的根基提供了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2.
赋予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是界清人工智能产物的财产权利归属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必要前提。我国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只确立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主体的法律人格,对人工智能并无规定。为了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解决涉及人工智能产物的权利归属纠纷和人工智能侵权纠纷,需要从人类权利优先的立场出发,运用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法律人格;借鉴法人制度建立人工智能登记备案制,完善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另一方有利于确保其不异化为“超人类”的主体。  相似文献   
3.
能动司法是指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动司法的关键是要回答面对疑难问题时司法是否可以突破既有法律的框架去寻求妥当的结论.司法模式的选择根源于特定的社会结构.双面社会结构和利益转型的时代特点决定了司法必须走出“恪守法律”的泥沼而转向创新建立能动司法模式.建构能动司法模式的价值指向是社会和谐,准则是法律工具主义,方法是权利先导机制.  相似文献   
4.
区域协同立法已成为区域协同治理的重要举措。这一创新的立法模式也面临着一些难题,譬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区域合作协议缺乏法律效力、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公众参与度低等。《酉水河保护条例》立足区域实际,对上述问题均作出了针对性回应和破解,为广泛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初步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足。鉴于《酉水河保护条例》的经验和掣肘因素,建议从完善中央立法、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凝炼协同立法共识、完善协同立法程序制度、保障区域合作协议效力等措施着手,综合推动区域协同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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