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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国三十多年了,由于我国法制工作不够健全,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的国际私法仍未制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对外贸易日益增多,我国人民和外国人民之间的民事交往日益频繁,有关涉外合同、涉外债权、物权、涉外婚姻、涉外继承等涉外民事案件大量增加,因而,制定一部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国际私法,以便正确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开放政策的贯彻,有利于“四化”建设。这是摆在我国法律工作者面前的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2.
一、管辖权的重要性及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国际私法上的管辖权,亦称审判权(jurisdiction),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对某类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国际私法上的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而且也往往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关键所在。因为只有肯定了一国法院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该国法院才有权受理这一案件,才会产生诉讼上的其他问题,如对国外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委托外国法院代为搜集证据,以及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执行等问题。反之,如果一国法院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本没有管辖权,它就无权受理该案件,其他问题也无从发生,一旦受理,也会成为不适当管辖,所  相似文献   
3.
本文着重论述台湾当局最近通过和施行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有关民事部分适用法律的规定,其中对有关反致、公共秩序保留、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方式、合同、侵权行为、物权等的准据法,以及有关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监护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从国际和国内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条分析、对比研究,既肯定其优点和合理之处,亦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的建议,使其更有利于促进海峡两岸人民的交往。  相似文献   
4.
本文着重论述随着我国“一国两制”的实施,在本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将不仅出现两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政治制度,而且还将出现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体系,即大陆的、香港的和澳门的法律体系,我国将成为具有几种法律体系并存的多法域的国家。这些法律体系都有其特点,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中,存在着不同的规定,因而,在实现“一国两制”之后,在我国国内,不同体系间的法律冲突将不可避免。如何解决这一现实问题?作者根据国际上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并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在香港、澳门和大陆之间的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能力、经济合同、物权,侵权行为、婚姻家庭和继承等一系列法律关系应适用法律的原则,以及解决香港、澳门与内地的司法协助及司法管辖权等实际问题的意见。这些原则和意见,对建立我国的区际私法和司法协助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5.
本文着重论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省的贸易和人员交往日益频繁,民事、商事纠纷随之增多。但由于香港、澳门的主权需到本世纪末才能收回,我国目前尚未参加有关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的国际公约,以致内地与港、澳的司法协助难于进行,使许多民、商案件不能及时解决,影响到贸易和交往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针对这些情况和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开展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的各种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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