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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企图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民事纠纷之实例频现于行政登记领域,尤以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最为典型。然而,大量涌现的类似诉讼现象却难逃正当性拷问,在其背后潜藏着两个误区:撤销行政登记必然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变动、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必然存在适用空间。两个误区的形成分别源自对行政登记功能定位的片面认识与对行政登记合法要件的抉择失当,因而有必要从功能定位的视角厘清许可式、确认式、公示式登记对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影响,也有必要探讨实然与应然、长远与当下所应采取的审查方式,进而确定该审查方式下行政登记在司法审查中所应确立的合法要件,以上举措是走出前述误区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权要件乃当事人享有行政诉权所需具备之条件,其在判断当事人有无诉权、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过滤纠纷、为真正需要者提供救济等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诉权要件受制于特定的诉权本质学说,且遵循\  相似文献   
3.
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登记之婚姻关系,无法通过离婚诉讼解除,也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实践中,当事人意图借助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达致婚姻关系不成立的效果,也就能解除婚姻。然而,行政诉讼对此类婚姻关系的解除力所不及,唯有回归民事诉讼途径并将“受欺诈而结婚”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才是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4.
公物利用是一种复合型主观公权利。因主观公权利与司法救济存在对应关系,所以归纳公物利用侵权形态并分析其损及的主观公权利类型,是完善我国相应司法救济的逻辑起点。我国公物利用侵权的司法救济在救济方式之实效性、救济对象之覆盖性、救济利益之明确性、救济模式之全面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应通过推动撤销判决彻底化、理顺一般给付判决的覆盖面、延展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场域、引入居民诉讼制度等方式来达致相应司法救济的理想归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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