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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玉书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5(12):441-443
本文对“伐木声”为所字的本义提出了三点质疑:其一,所是许的同音假借或异文通用,故“伐木声”不当 是所的本义;其二,“所所”为叠音词,不能拆开分析所的形体表示“伐木声”;其三,虚字借为实字不合假借通例。 所的本义当为王公官署、行署,引申为一般处所。本文的讨论也涉及到建立汉语词义系统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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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为我们更好地了解西汉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其诉讼制度提供了可能。对《奏谳书》中的审判术语进行研究,一方面可以知道这些术语在西汉法律中的意义,也可在语言研究方面纠正历代训诂和现代字典辞书中的缺漏甚至错误。 相似文献
3.
湛玉书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4):325-327
<说文解字>读若条例的本质是标注字音,许慎在用读若方式给字注音的同时,客观地也反映了古书用字及字的形义问题;<说文>读若字与被解字之间的形义关系有五种情形,即通假关系、同源关系、异体关系、同义关系和古今字关系;把握这些情况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说文>的价值和准确地训释古代文献语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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