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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各国相继修改了家庭法,其中大多数国家的夫妻财产制是仿照苏联的规定,采用了所得共同制。但是,各国的夫妻财产制仍有不少微妙的差别。另外,人们对财产制也有不同的看法。试举几例。首先,保加利亚按照1949年的家庭法的规定,确立了较完备的分别财产制。可是,它并不否定共同财产制,认为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苏联家庭法典的规定进行分割。保加利亚家庭法与苏联家庭法典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婚姻期间夫妻各方所取得的财产为各自的独立财产。  相似文献   
2.
苏联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1926年各加盟共和国家庭法典所规定的所得共同制。由于它不同于1918年的家庭法典所规定的分别财产制,为此,这里先将其沿革情况作一简要介绍。帝俄时代的俄罗斯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完全的分别财产制,但在农民以及农民出身、的工人间所实行的仍然是习惯法所规定的共同财产制。十月革命后的立法者认为,为要实现男女平权,就应废除共同制,并宣布采用分别财产制。当然,法律也允许采取约定财产制。但是,为了维护女方利益,有损于夫妻任何一方财产权的约定仍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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