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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的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以安徽省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网络犯罪中增速最快的犯罪类型.本文以安徽省为例,从犯罪总量不断增长,犯罪方式趋向专业化、集团化,犯罪主体低龄化等方面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了当前在办理网络诈骗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强化虚拟社会的现实化管理,完善网络安全立法,确定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和受保护性等的防控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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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际效果与立法初衷相差甚远,出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定罪与量刑、罪名与罪状以及独立性与附随性的矛盾.建议废除本罪,代之以非法持有巨额财产罪,增设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并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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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丽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8):11-14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其危害行为"持有"、"使用"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中规定,而应该取消持有假币罪,把它的部分内容归纳到其他罪名中去;伪造后持有、使用自己伪造假币、伪造货币后又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购买假币后使用假币的行为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另外,应增设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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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员众多,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危害日趋严重,公安部门将此类犯罪作为防范和打击的重中之重.本文探讨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阐述了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发挥整体优势等治理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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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治货币犯罪的立法存在缺陷,如没有将"变造货币"作为出售、购买或运输假币等罪的犯罪对象,持有、使用假币等罪的立案标准过低,没有把制造、提供制假设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没有根据使用假币的不同情形规定不同的刑事责任,没有将单位作为伪造货币等犯罪的主体,缺乏对货币犯罪被害人利益的保护等。建议修改法律降低立案标准,将变造货币作为犯罪对象,增设非法运输、携带假币印版、印模罪等相关罪名,根据使用假币的不同情形细化刑事责任,扩大单位犯罪主体范围,加强对货币犯罪被害人利益的保护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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