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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预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被害人学的诞生极大地丰富了人类对犯罪的认识,被害预防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害人的被害性包括诱发性、易感性和受容性.被害预防应当以被害性为基础,开展经常性的被害调查,为被害性高的人群提供预防被害的心理与技能训练,为被害人提供国家补偿与心理治疗,全面地预防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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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立法已成为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的特色与趋势,学界对轻罪立法与刑法谦抑原则关系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由于刑罚具有严厉性,应将刑法谦抑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刑法谦抑原则的核心理念是最后手段性,传统观点将其他法律的有效性作为最后手段性的判断标准。但是,有效性的标准是难以操作的,且有些犯罪并不处于后置地位;宜将最后手段性的判断标准重置为前置法对刑事违法性的预警功能,具体可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的区分、前置处罚规范的非象征性、必要程序性要素的配置四个方面实现。判断轻罪立法是否谦抑应附带审查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当前受到质疑的一些犯罪有的并不违反刑法谦抑原则,但有的犯罪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调整。轻犯罪法的制定将对刑法谦抑原则形成挑战,坚守刑法谦抑可能需借助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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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预防     
犯罪被害人学的诞生极大地丰富了人类对犯罪的认识,被害预防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害人的被害性包括诱发性、易感性和受容性。被害预防应当以被害性为基础,开展经常性的被害调查,为被害性高的人群提供预防被害的心理与技能训练,为被害人提供国家补偿与心理治疗,全面地预防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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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教唆过失行为是犯罪参与论中一个被忽视的难题,刑法理论对它尚缺乏足够深入、系统的研究。故意教唆过失行为常被视为间接正犯中"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的情形,"原则上成立间接正犯"。但许多时候,故意教唆行为人并未支配整个犯罪事实,往往只能以无罪论。随着人类步入风险社会,故意教唆过失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让其游离于严密的法网之外,不仅会给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带来极大的困惑,而且有违国民的法感情。鉴于此,本文主张刑法应当对故意教唆过失行为进行合理地规制,并视其具体情形定为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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