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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地,法学理论的发展与法制水平是相适应的。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1、建国初一1957年,民主与法制发展的初始阶段;2、1957年—“文革”前,由法制向政策的转向阶段,法制逐渐开始走向人治;3、“文革”时期,民主与法制的践踏阶段,民主与法制受到灾难性的重创;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制建设的复苏阶段。江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提出“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  相似文献   
2.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条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一规定又为改革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部分大中城市已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试点,实践中有许多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笔者不避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性骚扰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方法无法保护公民尤其是女性的性权利。就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而言,不能简单地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而应首先将性骚扰案件合理分为权力型与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尔后再进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  相似文献   
4.
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坚持立足本土、借鉴域外的基本方法,要在确保立法连续性的前提下进行全面修改,保留基本原则的设定、强化程序的多样化设置,让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保持一定的度,强调诉讼与非讼的适当分离,执行立法暂不与民事诉讼法分立,法官在诉讼系属之前持消极态度,而在诉讼过程中应与当事人保持协动,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和家事诉讼程序,增设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5.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而平息民事冲突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内容。要平息民事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必须重视社会教化,重视当事人双方的对话、交涉与和解,在重视单位协调作用的同时,发挥社会各种群体的协调、规劝功能,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重视民间调解,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强化仲裁制度,修改并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惟其如此,才能最终达到平息民事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之目的。  相似文献   
6.
法院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民事审判的特点和优势之一,其有效地弥补了刚性审判的不足,缓解了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满足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当前的司法实践过分强调"调解优先",无异于是"调解为主"的翻版,既模糊是非,破坏规则之治,又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不能彻底解决纠纷,也无助于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因此,必须重新审视"调解优先"政策,吸取历史教训,在重新厘定法院调解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坚守"自愿、合法"底线,确立以保障诉权为前提的适当性、补充性的民事诉讼调解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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