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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基于医疗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医疗损害的鉴定不是一般法医能胜任的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仍是一项可利用的制度资源。当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应警惕形式意义上的鉴定公正带来实质意义上的鉴定不公正;警惕法律对患者保护的同时带来医疗对患者的伤害。提议采取单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建议优先采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特别许可制度;同时,也还可以考虑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进行改革,使之成为一种替补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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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柳珍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1):38-41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改革肯定了民事侵权责任在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的基本地位;形成了以直接诉讼方式来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的主导机制;呈现出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来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的基本局面,其中的直接起诉制度、医疗损害赔偿的一般化、医疗证据鉴定制度的不统一是目前医疗损害责任改革存在的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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