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0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5篇
综合类   15篇
  2014年   1篇
  2008年   1篇
  2007年   3篇
  2006年   2篇
  2005年   1篇
  2004年   2篇
  2003年   2篇
  2002年   2篇
  2001年   1篇
  1999年   1篇
  1993年   1篇
  1992年   2篇
  1991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传统民法认定诈欺的成立必须有诈欺之人主观故意的存在 ,这种认定自然会在保护中产生局限。诈欺的扩张理论与制度构建则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局限 ,主张过失违反信息提供义务时也否定契约的效力。引入诈欺的扩张理论 ,有助于我们摆脱消费者保护法上“欺诈行为”主观要素认定的困境 ,即经营者的过失也构成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  相似文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学界已基本取得共识,但现行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依据的是传统物权理论。占有权的基本原理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重构的基本法理。据此,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法理必须进行重新探讨。  相似文献   
3.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介绍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入手,论述了责任保险从一个崭新的角度被引入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对其原则和理论所产生的冲击,揭示了责任保险导致侵权法在现代正发生着嬗变的事实,但同时也提出了责任保险不会取代侵权法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契约自由的发展出现了自身变异 ,对其限制势在必然 ,其理论依据是现代社会的正义观。但限制契约自由不是否定契约自由 ,对其限制应保持在实现现代社会正义的限度内  相似文献   
5.
传统民法将多层公寓的权利结构解构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和专有权",这样的解构没有"小区物业共有权和专有权"来得准确、简洁。既有的对小区物业共有权的定性,都无法准确解释和处理小区物业共有权中的财产关系,因而不具有合理性。小区物业共有权的平等性、完整性、开放性、民主性和客体的永不分割性,与集合共有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将小区物业共有权定性为集合共有,既符合学理又符合现代社会生活之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6.
债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界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正确界分 ,是构建现代民法的逻辑起点。权利客体应成为界分民事权利的切入点 ,只是权利客体必须区分为抽象客体与具体客体的双重结构 ,区分的实益在于清晰地界分权利 ,并且各民事权利的双重客体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被误解误读。紧紧抓住这一点 ,债权、知识产权与物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界分就不会发生困难。  相似文献   
7.
两大法系因果关系两分法在内容上存在差异,英美法系因其结构和内容所要求,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大陆法系其存在的意义则不大.因此,不能简单地套搬因果关系的两分法,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至于国外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则可采用和借鉴.  相似文献   
8.
<共产党宣言>确立起了共产党人的公有制理想,但对公有制如何实现却没有给予正面回答,社会主义实践也始终未获妥善解决.破解这一难题则需要理论的创新与制度的构建.将公有制的内容自然地融入到“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相分离”的现代社会的财产关系中,创立“共同所有与分别占有相结合”的集合共有理论,则能对公有制的财产问题做出恰当的解释和处理.同时,对诸如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公有财产的治理结构、公有财产的利用规则和公有制下的利益分配机制等制度进行合理的构建,则能为公有制的实现探寻到切实可行的途径.  相似文献   
9.
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命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陆法系的信托制度移植于英美法系,其命运十分坎坷,伴随着的始终是争议、尴尬和困境。这显然不是信托制度的错,而是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不思进取的结果。物权法的致命缺陷在于对现代社会大量的因财产利用而产生的有别于所有权规则的需求漠然视之,大陆法系移植信托制度实属无奈,但搞出来的信托法从来与民法典格格不入。失去衡平法的大陆法系要使信托制度获得新生,唯一的出路就是以平等独立的物权理念实现物权制度的重构。据此,不仅信托制度能够有机地融入大陆法系,而且大陆法系民法无法解释和安排的许多法律现象都可以得到恰当的解释和处理。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吕银 《社会科学》2007,25(6):116-123
《物权法》在确认财产利用关系的独立地位、拒绝有体物定义物权客体、删除物权优先于债权条款、确立公有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等立法理论上有较大的创新,但在立法的整体体例、具体的财产利用制度、物权客体的现代定义、共有的制度设计、公有财产保护的针对性规定等立法操作上略嫌保守。这种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立法对物权立法价值尚未完全认识和把握的结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