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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作为我国劳动法部门的法典形式,由于规制重点不突出,操作性也比较差,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完善我国劳动法的立法体系,应着重做好“进”和“退”两个方面的工作。在“进”的方面,要进行包括《劳动基准法》、《就业促进法》、《集体合同法》、《劳动者薪酬保障法》等在内的单独立法;在“退”的方面,需要把社会保障法从劳动法体系中独立出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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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总体上是在特殊区域内实行普适性超国民待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这一政策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对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本文认为,改革应分两步,近期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涉外税收优惠结构,促使外资投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项目和中西部地区。远期改革目标是建立内外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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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家强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1)
在当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人们的商标意识不断加强,提供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者为占领和扩大市场,越来越重视商标注册,寻求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也由过去悄然滋生发展到现今的明目张胆,其数量之多令人膛目,致使有关部门查而不绝,屡禁不止。1993年我国立法机关再度修订《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并制定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假冒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但是,在法院审理商标假冒、侵权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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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供给不足是造成我国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效解决执行难,要从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入手,通过重视执行和解的特殊作用,强化媒体曝光、劳务抵债、征信系统"黑名单"记录等执行方法和执行措施,并引入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的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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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不足与完善——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业法》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向合法化。由于物权观念的淡薄,对土地资本价值的认识不足,忽视对土地耕作者利益的关注等立法理念滞后,导致《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登记公示制度、流转范围、方式、土地质量等级评估及纠纷处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为此,应建立公告—登记—查询制度,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副本制,完善土地质量等级评定,对转让金和流转期进行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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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家强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Z1)
随着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多,特别是我国近期相继颁布实行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问题业已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法学界很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讨,亦取得可喜进展。然而观点众说纷纭,尤其对产品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承担责任方式及赔偿范围等问题,争论更为激烈。笔者捧读几篇力作,获益匪浅,然而对其中某些观点未敢苟同,在此略抒管见,希冀学友同仁斧正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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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对被告人死亡案件采取“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规定,不仅混淆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功能,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而且还易侵害死者及其近亲属的名誉。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确立已亡被告人近亲属之上诉权,并允许其委托辩护人,对此类案件应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涉及主刑,但只处以附加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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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作为一类新兴用益物权,在其上设定的担保属于权利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海域使用效益最大化,符合法律经济学原理。目前,我国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尚处于摸索阶段,在立法上不仅层级不高,而且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层面缺乏专业的海域价值评估机构和评估标准。而二级海域流转市场不甚发达,海域使用权抵押实现受阻,且常与相邻涉海权利发生冲突,也影响了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融资功能的发挥。为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立法,实行统一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设立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标准,建立流转市场的服务平台,协调好与其他涉海权利的关系,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实现方式,以促进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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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理念基础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但过度释明极易破坏法官的司法中立地位,进而危及司法公正,从而使设立这一制度的本意发生异化.为保障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应创设协同型的诉讼模式,并从保持程序控制和法官中立的维度出发,确立积极、适度、公正行使释明权的三项原则,在将释明权定位于法官职权的基础上,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机制,以纠正法官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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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以其自有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统一的优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目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尚存不足,应需删改.本文就删除法院调解的前置条件、设置庭前调解制度、实行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诉讼和解以及严格法院调解审级制等问题发表了浅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