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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忠康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3):29-33
标准必要专利由于其封锁效应和强制适用,成为其他经营者无可替代的选择。由此,专利权人极易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规制立法较为滞后,与传统工业国家的反垄断规制相比,在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标准和规制措施上都存在着重大差异。清晰辨识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并对其依法规制是保护我国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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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福建自贸区金融市场不断开放与创新,自贸区内金融商事案件呈现出创新性、专业性、国际性增强的新特点。我国处于自贸区建设初期,自贸区金融商事案件审判实务经验不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商事审判作为自贸区法治建设重要环节与手段,面临新的挑战。当前,福建自贸区金融商事案件审判实务处于缺失状态,而上海自贸区成立更早、案件类型更丰富。因此,福建自贸区在金融商事案件审判实务改革时应当积极借鉴上海自贸区的同类案件审判,进行新的梳理与归纳,重新审视立案标准、厘定新型法律关系、树立符合自贸区发展要求的审判理念等尤为重要,不仅有助于规范福建自贸区金融市场,更有助于完善立法,推动自贸区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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