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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概念从产生至今,其内涵一直在发生变化。而在这一历史变迁的过程中,非法集资概念逐渐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概念相互混淆,产生了严重的逻辑缺陷。反思非法集资概念的演进历程,不难发现非法集资概念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而学界对狭义非法集资概念的认识还存在偏差。为了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建议由证券法承担部分集资行为的调整,从证券法视角对非法集资概念的发展进行新的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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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对象是否特定影响民间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向不特定 对象集资。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虽有规定,但所设定的标准简单抽象而难以把握,并且在实践中产生了亲 友标准模糊、口口相传行为定性不清等问题。在吴英非法集资案中,集资对象是否特定成了争议的焦点, 而且单纯依靠刑法已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美国在证券私募融资领域建构了“安全港”法律制度,这一制 度在完善我国非法集资中的不特定对象认定标准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可通过修正现有的刑 事法律规范,明确不特定对象的内在含义,改变现有的融资法律规制格局,转变政府的金融监管哲学,从 根本上解决不特定对象认定困难的司法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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