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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为我国刑法所肯认,但将"持有"归入行为,则是对行为概念的不当扩张,"持有"实属状态而非行为。将"持有"入罪,不仅是对犯罪本质的背离,而且违反了责任主义,谦抑主义,无罪推定等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应将其除罪化,还原"持有"的本质后,可用刑法以外的手段来对"持有"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预防和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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