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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案件,增设了不定罪而没收犯罪所得的特别程序,以此来落实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加大反腐反恐的力度。不定罪没收程序的设计,主要源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资产追回的规定。认真分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条款并借鉴他国立法实践,有利于不定罪没收程序的实践运行。  相似文献   
2.
依现行立法 ,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 ,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这种立法设计不能有力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不等于人格权商品化 ,既追究刑事责任 ,又追究民事责任 ,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失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似文献   
3.
严格界定工伤范围,规定比疾病保险更高的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独立存在的前提。根据职业危险和劳动保护理论,在职工和单位的法律关系上坚持无责任补偿原则和雇主责任原则,以关照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体现倾斜立法精神。为分散风险,必须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为实现工伤的减少和工伤者的自由发展,应当促进工伤预防与康复。  相似文献   
4.
莫湘益 《学术论坛》2012,35(7):83-88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分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住处监视居住相分离,在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建构了"取保候审→住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的分层样态,监视居住在分化的结构中获得独立地位。分析监视居住地位独立的原因,准确界定其限权的空间范围,以利于其羁押替代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5.
刑事速裁程序首选效率价值,但公正价值的基础性地位不能抛弃。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实质,速裁案件的对抗性极小,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可能性也应该微乎其微。但在实践中,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或空白上诉后又撤回上诉,随意否认认罪认罚协议,这些程序滥用的行为降低了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与此同时,速裁案件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应当允许通过第二审程序得到纠正。一审终审制观点重视效率价值但忽视公正价值,其理论根据与实践基础不足。两审终审制观点将速裁程序的效率优位限于一审、排除于二审,对上诉权滥用行为予以容忍。速裁案件宜实行有限二审制,在保留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同时,改无因上诉为有因上诉,对上诉理由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无实质性错误的案件进入二审,以保持速裁程序的效率优势。  相似文献   
6.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有关工伤的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将失效,由此导致工伤认定范围的重新整合.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工伤保险条例>确认的工伤范围既有扩张的一面,也有缩小的一面.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对现行立法予以反思,工伤范围还有拓展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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