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2篇
理论方法论   1篇
综合类   1篇
  2014年   1篇
  2005年   2篇
  200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出现飞跃性发展,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初具规模的建立健全,让人们对自己的信用状况越来越重视。属于国家信用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人信用体系,是解释、证明和查验人们信用情况的依据,只有国家信用体系完善,法律健全,以个人信用作为交易形式才能更加安全、有效地运作。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的法律制度建设,在运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还不能完全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只有完善解决,才能让信用体系更好地运行和实施。通过以民商法信用体系原则为切入点,分析个人信用体系的体现和现实意义,以及民商法和个人信用原则在融合中出现的障碍,探讨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完善与商法的融合性。  相似文献   
2.
(一)受刑人婚姻权的明确化:人道精神在受刑人改造过程中的客观渗透人道精神源远流长.中国古代儒家讲"仁",倡导"以人为本",以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为目的,将"情、礼、法"融会贯通,形成了"仁、义、礼"三位一体的"仁"学思想体系.反观西方世界,古希腊先贤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命题的提出,同样引发了许多哲人对人的存在、人的价值和人的生存意义的思考.人道精神是确立受刑人人权理念的精神基础,对受刑人实行人道主义,是监狱制度设立的价值起点.受刑人作为社会的成员,并没有被社会抛弃,人道精神终极关怀的光环同样应该笼罩在他们身上,他们也应在服刑期间充分享有本不应被剥夺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未来出生的人是否可以定义为民法意义上的主体为逻辑主线展开论述,分析了传统民法学说对民事主体范围界定之不足,进而指出了未来人类的正当权益及法律地位。笔者提出了人身权保护的独立性与特定化,其意义在于:首先,承认未来人人身权作为一个概念在理论上的独立性,承认该项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的存在,即使未来人在现时是不存在的;其次,承认未来人的人身权的特定化,将未来人作为特定的单个主体对待,进行个别保护,而非视作一个整体。由此,就需要我们超越代际公平与集体人权的思维方式,在充分肯定二者的前提之下,在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方面强调未来人的个别化、特殊化,将未来人的权益法典化,并且对民法中的人身权进行系统化的、因时而异的、切合实际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作了介绍和剖析。文章认为,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既源于《消法》又不同于《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引入是我国对国外先进制度的比较好的借鉴,是我国私法体系进一步发展的表现,但是,该项赔偿原则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的适用毕竟和《消法》中的双倍赔偿的规定不完全相同,而且由于存在相当多的缺陷,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