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篇
  免费   0篇
综合类   2篇
  2014年   1篇
  2012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通判”在唐代并非九品序列之官,是为职官当自五代始。但是在唐代基础文献中,多见“通判之官”一词。故笔者检阅相关资料,对唐代“通判”之义做详细阐释。文章指出其有两种含义:一是动词,即“共同参理,分曹掌事”;二是名词,指“副贰之官”,是佐职的泛称,即所谓“通判之官”是也。笔者以为,唐代的“通判”是动词和名词之义兼用的;南唐时,以水部员外郎充“通判”的例证,表明了其具有了正式职官的特征,是其走向职官的标志性变化;北宋初,便置“通判”一职,并明确了它所应具有的行政、监察之责。  相似文献   
2.
唐代官员基本都是通过科举入仕,但是从科举制度的本身来看,所涉猎到官员法律素养的内容,仅有在铨选过程中的"判词"一项。众所周知,唐代地方官员集行政、司法于一体。那么,唐代中央政府是如何保证通过科举入仕的举子们能够在独立处理司法事务中,准确、有效的践行唐代基本律法,从而进一步维护地方政权的稳定?文章旨在通过科举制度来探求地方官员的法律素养,试图进一步了解唐代官员与律法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