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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佳臻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6(2):56-62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图让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得到解决,以摆脱审判形式化的诟病。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应构建“侦审分离”的证据采信机制,降低立案环节的证据标准、将审判环节中“重侦查证据”的形式化的证据采信机制转变为“一切证据以经庭审质证为准为先”的实质化的证据采信机制,同时不应因程序简化而弱化审判时的证明标准,而更应以审判时所坚守的证明标准去规范审前程序中证据的采集过程及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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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佳臻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1):58-64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超速超载"归入危险驾驶罪,扩大了刑法波及面,凭借其强大的威慑力捍卫人民的出行安全。"严重超速"入刑立足于该行为易于产生严重后果的考虑,但就目前而言,该行为入刑缺乏现实基础;在理论上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与二次性违法理论;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规范上与其他法律规范不相协调。基于以上四个维度的考量,"严重超速"行为不应入刑。在风险社会中,刑法更要有宽宏的胸怀,在前置法足以应对危害行为时退居二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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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佳臻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59-64
“三角诈骗”作为新型诈骗模式的一种,凭借其将受骗人与受害人相分离而区别于传统一元诈骗行为结构。关于“三角诈骗”中的处分问题,刑法学界虽有着深刻的讨论,但至今未能形成共识。在“三角诈骗”的行为模式中,受骗方是否具有处分权能、是否作出处分行为则成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主要的分水岭。因此,在“三角诈骗”中,对受骗方的处分权能来源问题的探析就十分重要。明确处分权能的来源,能正确认定受骗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有权处分,继而对认定“三角诈骗”的性质能提供一条有力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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