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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行政相对人内部行政程序参与权,对制约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具有现实意义,但为立法所忽视.我国内部行政程序具有封闭性的特征,有其改革的必要性.改革首先应打破行政责任追究程序的封闭性,赋予相对人以下内部行政程序的参与权启动程序权、发表意见权、知情权、进一步诉愿权等.另一方面是相对人应参与对公务员的评价与激励,最重要的是公务员职务的任用和晋升,可以将现在常用的干部任用的"公示"制度发展为一种良好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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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权是一种公法上的“自力救济”,有其法理基础,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也有必要。我国有必要突破抵抗权的具体授权而赋予相对人一般的抵抗权。可以一种内部的行政程序,使相对人的抵抗权不致被强大的行政权吞噬,也能避免相对人滥用抵抗权而阻碍行政权的行使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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