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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救济的企业互助基金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环境污染损害得不到有效救济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成为危害社会安定团结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互助基金制度是环境损害救济社会化的方式之一,它改变了在无法确定污染加害人或者虽然能确定加害人但是加害人缺乏赔偿能力时,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企业互助基金制度将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散于具有同类风险的企业之间共同承担,同时不会将损害赔偿过多地转嫁给社会,仍然尽量由污染企业承担,实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当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严重,企业赔偿负担过重,因此,需要建立企业互助基金制度,缓解企业压力,保障受害人得到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2.
浅析环境立法中的经济刺激手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经济活动的外部性造成的。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基本目标,是纠正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使外部费用内部化。它通过市场信号来影响污染者的经济利益以此引导其改变行为,使环境管理更加灵活,降低了执行成本。我国环境管理中采取的是以行政管制为主的管理手段。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逐步加快,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应用已愈显紧迫。因此,探索并完善环境经济手段,使其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在环境管理中同时发挥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对于海域使用权的界定,可从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入手,不仅要从正面界定其法律属性,还要从侧面通过将其与相关涉海权利进行界分来实现。海域使用权的客体具有价值的多重性和资源的复合性,由此决定了海域使用权与相关涉海权利发生冲突的必然性。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之界定应从考察其事实上的特点着手,而不能囿于现行法律对其所作的处理之上。海域使用权与相关涉海权利的区别主要就是用益物权与准物权的区别,二者的效力冲突只表现在一定的海域范围之内,其协调应视这些涉海权利自身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案。  相似文献   
4.
21世纪海洋环境成为人类获取能源的主战场,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已从一国国内走向国际化。对于油污损害赔偿问题国际社会存在一些立法实践,由于海上石油作业起步晚、溢油率低,对海上平台溢油事件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在国际社会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出现法律适用的困境。通过制定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专项实体公约或者将“海上平台”油污损害纳入“船舶”油污损害公约的调整范围,以弥补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国际法适用的缺失。为确保国际公约的有效实施,一国内国法对国际公约应给予积极的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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