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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铺租赁中优先承租权的司法困境主要源于出租人对租赁合同存续与否的直接决定权和“同等条件”在逻辑上无限延展的可能性,《民法典》对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忽视了对出租人随意表达续租意愿的约束,也忽视了商事营业本身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债权物权化理论只阐述了优先承租权的表面特征,其实质目的是为了约束出租人对专有性投资的攫取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承租人对剩余价值控制权的争夺得到国家的认可和支持.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司法裁判应重点关注出租入主观意思的客观化解释,将同等条件限定于租金和租赁期限,并在招投标等公开程序中对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2.
数据主权作为国家主权在大数据时代的延伸与扩展,经历了媒介主权到网络主权再到数据主权的三重嬗变,承载着防御黑客攻击和捍卫国家安全的重要使命,暗含着对抗数据霸权主义和争抢国际话语权的大国博弈,还包括挖掘数据资源中蕴藏的经济利益和政治价值等内容。后棱镜时代的国家安全焦虑和跨国数据流动的客观必要性,需要构建风险预防与价值挖掘并行的规范制度,在重点防范核心数据资源泄露的同时,鼓励非核心数据的自由流通,形成数据本地化存储制度和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增强大数据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消解数据霸权主义和重构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相似文献   
3.
深度伪造技术是以生成对抗网络为基础、主要应用于影像合成领域的新兴技术,具有发展速度快、应用门槛低和相似度高的特征.滥用深度伪造技术有可能引发大规模侵权风险,加剧虚假信息传播的负外部性,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制作的"换脸"视频有可能侵害相关主体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以及原有视频的著作权和演员的表演者权.面部特征作为个人敏感信息的使用限制也能为当事人提供相应法律救济渠道.深度伪造技术的使用应当征得相关主体"多重同意",并采取明确标识和说明的方法提醒相关受众群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提示说明义务和技术正当义务,配合监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审慎包容的监管政策,以实现技术发展、产业进步和自然人权利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无人驾驶汽车对驾驶人员的替代极大地冲击了以驾驶人员主观过错为基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不妨从比较法视角吸收国外立法的先进成果,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构建差别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管机制,建立跨区域的黑匣子分析中心,通过强制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寻求风险规避和损害分担的“深口袋”,谨慎对待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主体资格,以期实现技术创新、损害填补与有效监管的综合平衡,为我国争夺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标准制定权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5.
无人驾驶汽车对以驾驶人员主观过错为基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生了颠覆性影响,但其精密的人造物属性和“社会允许的发展风险”的特征亦为产品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现行交叉管理的行政体制下,我国不妨设立国家智能汽车创新发展领导小组,改革驾驶人员资格制度和累积记分制度,为无人驾驶汽车安装“黑匣子”并建立省级“黑匣子”分析中心,通过“双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并行的方式实现国家监管、技术创新与受害人救济的综合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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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深度学习和自主决策能力的智能医疗机器人有可能对传统侵权主体、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归责原则带来颠覆性的改变.现阶段,医疗责任和产品责任能够较为妥善地解决损害的填补问题,高度危险责任能够在将来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不可预测性带来的非人为性风险.不妨借鉴欧洲议会的《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登记制度,通过强制性保险计划和赔偿基金项目达到损害填补与风险预防、科技进步与社会安全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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