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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国际法之传入中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历史上,只要有许多国家存在,它们之间就有交往,就会产生国际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古代中国和古代西方都有过国际法.在中国,“周以前,部落棋布,元后群后之间,不能谓无往来,然止有际而无国;秦以后,函复统一,视远邦为蛮夷,责异国以臣属,又止有国而元际.”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很难得到发展.后来虽然也有过一些中外交往的事实,但毕竟是断断续续的,国际交往的原则、规则也就难以形成.古代西方的情况和中国大体相似.古希腊城市国家间的交往所依照的原则、规则带有浓重的宗教色彩,不易为东方国家所接受.罗马帝国统一欧洲后,不承认其他独立国家的存在,也使国际法的发展主要是纵的关系而很少有横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国家豁免是国际法公认的一项原则,它的含义是指一国不能对他国行使管辖权.从司法管辖上说,即不得在一国法院对另一国起诉,或对后者的财产加以扣押、执行.国家豁免的法律根据是主权的独立和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因此国际社会中普遍认为管辖豁免是国家之间的友好往来必不可少的因素.十九世纪初,美国1812年麦克法登诉“交易”号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指出:“……由于世界是由许多享有平等权利和同样独立的主权国家所组成,一切主权者基于相互交往和良好关系而产生的互利,在实践中都同意对通常在其领土内可以行使的绝对和完整的管辖权加以变通,……这种同意已成为惯例,并且形成为公认的  相似文献   
3.
六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私人投资的增长,投资争议也日益增多。国标投资争议的处理不但是涉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在某些特许协议的争议中还涉及到私人投资者与外国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政府间订有双边投资鼓励和保护协定的情况下,还涉及到政府间的关系。因此,解决投资争议所采取的途径和方法多种多样而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特别是当涉及到国家政府为争议的一方,国家财产为争议的标的时,由于各国的经济地位、实力不同,利害冲突,立场对立,争议的解决就更困难,而在国际投资争议中如何确定国家责任,则更是一个普遍性的,而且也是一个解决投资争议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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