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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认为,商标与商誉具有密切的联系,这一认识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在于商标是商誉最佳的指代工具、保护商标是保护商誉的重要方式,而且商标与商誉在经济价值上紧密关联.但是商标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现象,如反向假冒、反向混淆、商标淡化等行为以及商标可以独立于商誉转让的现象给这种紧密联系理论带来了挑战.由此看来,商标与商誉是可以区分的,其理论基础是在于商誉并非来源于商标、商标权的取得更非来源于商誉、商标也无法表现商誉.充分认识商标的独立价值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商标法实践中的种种新现象.  相似文献   
2.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单位作品制度,其构成要件存在问题,对"意志"的界定不清,对"责任"的规定没有实质意义。单位作品制度的立法目的并没有在单位作品制度中得以实现,反而在著作权法体系内产生了体系冲突,如与特殊职务作品的难以区分,法人作为精神权利主体的困惑。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对该制度进行重构,将其与十分类似的特殊职务作品、委托作品融合,将著作权的归属确定为财产权利归单位或委托人,精神权利归作者,这样的制度设计既实现了单位或委托人的利益,又保护了作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传统理论上认为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和转让权,但由于商标的无体性特征,商标权的本质内容在于禁止权,这与物权是不同的。对商标权内容的界定应当从禁止权角度出发,包括禁止利用和禁止损毁。禁止利用包括禁止混淆和禁止引发联想的使用;禁止损毁则是指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破坏商标符号和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  相似文献   
4.
对特定的人格要素可以进行商业利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究其本质是人格要素及其蕴涵的影响力所产生,此种利益应属于主体自身享有.基于人格和人格权的非财产属性,此种附着于人格要素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此谓人格信息财产权.此种权利与人格权一起为人格要素提供了并行不悖的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5.
无权处分实质上是物权形式主义下的概念 ,是指没有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针对《合同法》第 5 1条、第132条提出质疑并作出合理的体系化解释 ,认为出卖没有处分权的物的合同有效 ,第 132条也只是倡导性的规定。相对独立的处分行为则由于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而不成立或者无效。无权处分中的善意受让人可以基于物权公信原则得到保护 ,物权公信及相应的权利正确性推定实际上是优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一项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职务发明认定和利益分配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发明认定和利益分配标准要考虑两个方面:从专利法角度要激励创新和促进技术成果的实施;从劳动法角度要保障作为劳动者的发明人的正当利益.由此出发,"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应当仅限于执行单位明确其有发明创造职责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利归属于单位,发明人分享收益并享有实施请求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无须区分利用技术秘密和非技术秘密的其他物质技术条件,由此取得的专利权利归属于发明人,单位分享收益.对于职务发明中发明人的利益保护,应当取消现行的奖励制度,强化现行的报酬制度,扩大报酬制度的适用范围至所有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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