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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石油基金是石油生产国破解资源诅咒和富饶悖论的制度之一,实现石油收益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公正分配、石油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及其功能的多元化是其共同特征。我国现有的石油资源管理和税费制度尚不能完全解决石油收益分配不公和功能单一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具有分配、储蓄和稳定功能的石油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2.
郭堃 《经营管理者》2009,(24):50-50
房屋建筑施工行业因其作业难度大、劳动强度高、伤亡事故多而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行业之一。因此,加强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引起建设者的高度重视。本文将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3.
垄断固然侵占消费者剩余,市场竞争也并不能自动改善和增进消费者福利,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共同目的,但由于采取的路径不同,在竞争秩序维护和消费者保护之间存在着一定张力,行业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实现两者协调均衡的重要手段。我国应以消费者利益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考虑基点,避免以社会公共利益侵夺消费者权益,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电力消费合同订立阶段的干预,并完善电力消费者争议庭外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4.
选择ICSID仲裁已经成为通行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式。ICSID公约第25条(2)(b)为扩大公约的属人效力范围,赋予具有外国控制因素的东道国法人投资者以另一缔约国国籍,但公约本身对法人东道国国籍的认定、外国控制的形式和程度,以及功能性国籍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等付之阙如,学者学说和ICSID仲裁实践歧异纷呈。法人投资者的东道国国籍应当依据东道国国内法及相关国际条约予以认定,而其功能性国籍则需满足ICSID公约的客观标准,功能性国籍协议并不限于明示的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5.
外空活动私有化和商业化的趋势凸显了外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外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构必须考虑外空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外空智力成果并不因其完成地点为无主权的外空而受到影响,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知识产权法决定是否授予知识产权。但在确定外空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及对外空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时,应对现行知识产权法进行改造,以兼顾外空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和鼓励外空科技创新的目的。类推船旗国法理论将登记国法适用于在该国登记的外空物体存在理论和实践的缺陷,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直接予以规定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协调方式,而“外空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则仍需通过国际条约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国籍原则是“中心”仲裁机制和外交保护制度的共有原则,但其具体内容和要求存在重大差异。《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7条在投资者外交保护事项上似乎确立了“中心”仲裁机制优先适用的特别法地位。然而,由于《关于解决一国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7(1)条建立在投资者始终拥有单一国籍的假定前提之下,在多重国籍投资者以及投资者国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此类投资者的外交保护便会面临众多困境;同时,坚持ICSID仲裁机制的优先性将对外交保护制度形成严重冲击。  相似文献   
7.
由于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于投资者的国籍采取了不同的确定标准,因而极易产生投资者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解决投资者国籍的冲突有助于界定缔约方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的范围和程度以及投资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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