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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度链接作为一种网络技术,相比于侵犯著作权罪的传统行为方式,法益侵害程度更加严重,需要刑法对其加以规制。在刑法意义上,内链或者加框链接型深度链接可上升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行为,外链型深度链接则应视为本罪的帮助行为。学理及实务基于部分犯罪共同说对外链型深度链接行为的入罪存在诸多困境,行为共同说的视角则可为其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2.
阎二鹏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2):81-84
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由于这种刑罚方法的严厉性、残酷性、执行后的无可挽回性以及在社会上产生的效应,死刑成为众矢之的。本文通过对我国1979年刑法典对死刑规定的回顾,以及评价1997年刑法典对死刑的限制,提出了若干从立法上限制死刑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财产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随意认定的乱象。要合理廓清财产信息的内涵和外延,需要将目光集中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之法益。现有关于本罪法益是什么的观点实则属于单层次法益观,单层次法益观存在着脱离刑法规范认定法益内涵和无法合理限缩本罪处罚范围的不足之处,因此应采双层次法益观。双层次法益观下,本罪法益包括作为阻挡层法益的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和作为背后层法益的人身、财产安全,构罪需同时侵害两法益,就此而言本罪属于实害犯加具体危险犯的双层次犯罪构造。双层次法益观下的财产信息应被界定为具有身份识别性、可体现真实财产状况以及可直接体现财产价值和财产存在形式的个人信息,循此可构建财产信息的教义学认定路径,同时可合理限缩本罪犯罪圈。 相似文献
4.
共犯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是大陆法系共犯论中争论不休的课题,共犯从属性说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而独立性说则主张犯罪征表说。我国学者在分析教唆犯属性时,多对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的原始意义有所误解,从而试图对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进行折中,形成所谓的“二重性”说。按照传统大陆法系共犯论中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含义,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教唆犯符合共犯独立性说,从立法论的角度,共犯从属性说的主张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5.
阎二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2):57-61
胁从犯的立法虽受到"胁从不问"政策的强烈影响,但对其从宽处罚的法理根据可以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说明;主流通说将胁从犯的认定着眼于"被胁迫参加犯罪"与"所起的作用较小(小于从犯)",并据此将其视为独立的共犯人种类的观点存在逻辑障碍,需要进行深入检讨;在解释论上否定胁从犯是独立的共犯人种类的理论观点,虽避免了逻辑冲突,但结合立法规定仍会导致罪刑失衡的难题;在既有解释路径无法妥善解决胁从犯的体系定位与合理处罚的前提下,必须直面现行立法的缺陷,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阎二鹏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5):108-111
目的犯是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一种犯罪形态,特定的犯罪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中国刑法分则中存在规定目的犯的多种形式,目的犯中的目的在本质上是特定的犯罪目的,它与直接故意之内的目的是不同的。目的犯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客观不一致的构成要件。研究目的犯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更有助于反观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使其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7.
阎二鹏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1(2):66-70
海上犯罪是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和公海领域内所发生之犯罪行为的总称;我国刑事立法关于海上犯罪的规制存在与陆上犯罪不加区分、与附属刑法规范不协调、未与国际条约衔接等诸多弊端;针对海上犯罪国内立法之不足,应在宏观层面上调整传统刑事立法思维,在微观层面上区分海上犯罪与陆上犯罪以及设置相应的海上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8.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基于犯罪故意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却不知此时他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结果他人的不法侵害被制止,且没有防卫过当的情形.其主观上具有侵害故意,欠缺防卫意识,但在客观上又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因此,国内外刑法学界对偶然防卫的定性及处理问题等存在诸多争议. 相似文献
9.
法教义学视角下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省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果共犯论之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在于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险,中立的帮助行为因其自身行为的日常性,应通过客观不法抑或主观责任限制其处罚范围;通过司法解释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虽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置将中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但在立法动因上值得商榷;在共犯教义学若干共识性命题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通过主观归责要素"明知"及客观归责要素"犯罪意义关联性"的解释路径廓清入罪范围。 相似文献
10.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在对法学教育模式僵化、单一导致法科学生实践能力不足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其目标意在加强对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作为国家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之间具有内核上的一致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司法考试制度应分别通过不同层次的培养模式以及考试内容、方式等的改良,以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基础进行有效融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