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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晚清以地方自治为主要内容的立宪新政,虽然从上层统治者到社会民众达成了其是"救亡图存"之良药的思想共识,但在具体实施中却遇到诸多现实困境、产生种种不良后果、导致普通民众的反对和暴动、引发社会舆论的批评。立宪新政本是求生之道,反而成了促死之法,新政不仅在实施中走样,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且加剧了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成为革命的催化剂。究其原因,乃是一本其旧的乡土中国处于第二个"历史三峡"之局限使然,加之希冀毕其功于一役,不免过于理想,脱离社会现实,最后必然失败。  相似文献   
2.
牟宗三先生在《政道与治道》中是以民主观察政道,从而否定了古典中国的政道.实际上,古典中国关于政道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客观的历史实践.但它是不同于西方民主政道的政道,是专制的政道.当代中国法律之治道的移植和构建应该借鉴古典中国政道与治道完美结合的理论与实践,从而构筑适宜于国族人生与人心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相似文献   
3.
费希特认为,由夫妻之婚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组成的家庭关系是高于权利法则的自然和道德法则所建立和规定的,它是一种自然关系、道德关系,而不是权利关系。因此,在家庭内部关系中不存在权利和义务,家庭权利或婚姻权利是夫妻作为一个统一的权利主体之权利相对于其他权利主体及其权利而言的。同时,在家庭关系上,国家及其法律仅具有消极功能,不得干涉家庭之夫妻生活、教养孩子等内部事务,但国家为了自身的存在,根据公民契约有权利和义务保障一切有利于家庭关系和家庭权利健康发展的外部条件。  相似文献   
4.
我国判决"不准离婚"制度是在三次婚姻立法中均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形成于长期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本文主要围绕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关于离婚之规定分析指出,在当代中国,应从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离视角重新认识和反思婚姻的本质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明确立法、行政和司法在离婚中仅具有消极功能。基于此,才能正确阐释立法之真实涵义和精神,进而揭示出原有理解的错误性和法律解释、司法实践的违法性。必然地,建基其上的判决"不准离婚"制度也是非法的和错误的。  相似文献   
5.
董仲舒是汉代治《公羊春秋》的一代鸿儒,其思想主张在《天人三策》中初显,后在《春秋繁露》中更加成熟和系统化。他的政权三重正当性论为君主专制统治的正当性提供了完整的、体系化的理论依据;天人感应论和灾异说不仅有力地论证了君权天授,还起到制约君主专制和指导统治方略之德礼政刑的作用;“中民之性”的人性论直接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为国家礼法制度提供了人性论依据;《春秋》决狱不仅纠正了汉承秦制以来法律的教条和僵化,而且开启了传统中国衡平司法的先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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