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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在立法上细化传播权规定的本意是便于司法裁判,实践适用中却仍然出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他传播权的裁判分歧,产生分歧的原因可以归因于传播权彼此间悬而未决的边界。为界定传播权的边界,基于物权理论的事前界权范式将国际公约作为立法原意,边界先于个案界定且单纯决定私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基于侵权理论的事后界权范式则将国际公约作为立法历程,边界在个案中界定并衡量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由于事后界权范式融入了公私利益的价值判断,避免了权利边界的绝对化,其更符合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所以界权范式的转换有助于法院通过事后标准灵活调整权利边界,并将个案裁判有目的地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从而尽可能地促成裁判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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