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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存福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4(1):136-141
清代讼师从业者多为未仕的各类生员,士子多因屡试不第、仕途稽滞而从事讼师之业,国家法律不能禁绝;讼师通晓律例、熟悉例案,法律素养较高;做举子时的经史素养,也使讼师们善用经史资料助讼,以附会通行于官员中的情理断案风习,且成功率较高;讼师熟悉官场、通晓世情和讼案症结,对案件定性准确,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有效而高明的建议;其利用官员心理、作风,也具长技。讼师作为职业的存在,是专业服务需求的需要,也是官府与百姓之间知识系统沟通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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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操守以据法、守正为重要组成部分,宋代通过儒家司法理念的灌输与严惩作奸犯科的法官塑造法官职业操守,在落实儒家价值观方面,司理参军治狱以“得情”“无冤”为目标,司法参军议狱则“求合于人情”或以“傅之经义”为极则。在职守第一的背景下,他们表现出不顾个人利益、个人得失的“忘我”特征:宁可弃官,也要守职;甚至法官的极则是“求生”,其底线意识就是“不以人命换官做”,因而频频与长官“争狱”。在与同僚或下属的关系上,司法参军驳正的是本府州司理参军勘鞫有误的案件,不直接针对属县;而司理参军复核属县案件,其驳正权或驳正责任,是司法参军所没有的职责。 相似文献
3.
法谚:法律生活道理与经验的民间形态——汉语谚语的法文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2)
法谚是生成并通行于大众中的有关法律的民间用语形态,属于俗文化范畴。在文化或观念的传承上,法谚比同属俗语的歇后语、惯用语要深入或深刻,比雅语的成语要细微。法谚之民间形态的根基,是大众法律生活道理与经验的总结和传授的需要。法谚所反映的法律生活的范围是比较宽广而全面的,囊括了当时社会法律生活的基本领域和主要的法律现象。法谚与法律的关系密切。它们基本上渊源于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至少是与其密切相关。法谚与其他谚语关联甚紧,后者对其起支撑、加固或强化作用;法谚有时也衍化为外围谚语,进一步表达一种日常生活道理或经验。从法学、语言学、文化学、历史学的学科交叉角度,对法谚进行研究是有重要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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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出土的蒙元时期回鹘文借贷契约,在格式上与唐宋时期汉文契约既有类似,也有若干不同处;保人的出现频率很高,正式的借贷契约都仰赖于保人的参加,并多用家庭成员充当保人;重视证人的参与,每件借贷契约都有证人;书契人一般由交易双方特别聘请,也有债权人或债务人充当书契人的情形;借贷利息率,有的按月计算,有的按年计算;实物借贷多是"秋初时节"返还;利率高低不等,最高的月息高达50%;违契不偿的处罚条款,只存在于有息借贷中,且有这种约定的只占一小部分;违契不偿的处罚,是按"民间惯例"加息偿还。 相似文献
5.
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1):92-101
《妇女离异律例偶笺》最能反映沈家本有关"情法"关系的原理。法律规定(规范)被他区分为"法"与"情"两部分,"情"包含在广义的"法"(法律规范)中。狭义的"法"是原则性,"情"是灵活性;"情"分为主观之"情"与客观之"情";主观之"情"的表述一般是"愿"与"不愿"(离异),客观之"情"为案件外在情节,一般指案内之"情",有时也指案外之"情";"理"有时被表述出来,有时可由分析而得,大多是妇女"从一而终"之类;沈家本更强调"情"的满足,对一味执法而不顾情的做法和倾向是反对的。 相似文献
6.
契约本性是自由的,平等是契约自由的前提和必然要求。中国古代契约充斥着大量反映契约自由和平等的套语,这些语汇与当时的刑事、民事法律术语及政治语汇的精神一致。古代中国存在着权力、身份所不能决定的东西,这就是契约的自由与平等。古代中国政治、社会与家族内部等级上的差异,并未消灭经济生活中契约的自由与平等。缘在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家庭伦理生活与经济生活不同,古代的中国也是一个契约社会,契约本身也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相似文献
7.
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6)
故事的基本特征是惯例性。故事兼容礼法,并包令式敕诏,构成特殊。惯例型故事地位颇高,其规范性和拘束力颇强。无论正例、反例,故事皆指明正确的行事原则和方向。故事的惯例性虽也有相对性,但故事仍是唐代中央机构基本行政活动的遵循,依故事行事是当时政务活动的常态。 相似文献
8.
【编者按】刑法的修订和新刑法的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法学界特别是刑法理论界的一件大事。对新刑法进行阐释与宣传是刑法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故特邀我校法学院部分教师就一些宏观及新刑法修改补充幅度较大的问题,如新刑法的特点、依法治国与新刑法的颁布、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及实施、单位犯罪问题、自首立功的人文精神底蕴等等,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了研讨,以期对新刑法的贯彻和实施有所研益。我认为新刑法有以下特点:第一,新刑法具有连续性。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包括文字表述、刑法制度、定罪和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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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以”“准”字例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准”字例在被作为法律用词时,存有细微差异。唐、元、明三朝律学,法律皆用“以”字例以显与真犯同,用“准”字例以示与真犯异。在《唐律疏议》中,“以”字例数量极大,且形态复杂;而“准”字例数量较小,形式简单。“以”“准”字例比类的目的在于依准基本罪名所在法条的罚则而为非基本罪名确立惩罚依据,其作用在于解决繁琐地另定罚则的立法弊病。 相似文献
10.
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2)
学术界一般把封建时代皇权、相权理解为彼此消长的关系,故有皇权加强、相权削弱说与相权加强、皇权削弱说。本文挖掘了一个既为人熟知,但又未受到应有注意的古代关于皇权与相权的理论问题,并从它的产生、发展的根源、过程和特征的新角度,对专制时代的皇权与相权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文章认为,皇权在本质上无大小,而相权却有盈缩。作者力躅建立一种新的权力观念:将权力的大小与权力的行使方式分开,将权力之争与意见之争分开,将个人权力与帮办机构分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