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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息讼之术探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马作武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8,(2)
在“非讼”意识的支配下,古人认为诉讼是一种导致不安定的因素,因而千方百计予以平息。本文归纳了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最惯常使用的几种息讼之术,即拖延、拒绝、感化以及设置“教唆词讼”罪。这些内容揭示了古代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的价值被曲解的基本事实,反映了传统文化对古代司法活动具有不容低估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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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息讼之术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马作武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2)
在“非讼”意识的支配下,古人认为诉讼是一种导致不安定的因素,因而千方百计予以平息。本文归纳了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最惯常使用的几种息讼之术,即拖延、拒绝、感化以及设置“教唆词讼”罪。这些内容揭示了古代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的价值被曲解的基本事实,反映了传统文化对古代司法活动具有不容低估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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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作武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7(1):40-45
庄子的道论,具有一种对传统及世俗的以贵贱有等、上下有别为精神的社会等级秩序观念予以颠覆和解构的理论因素。从人性的真谛便是自然性出发,庄子强调各种社会关系及规范都是对人性的桎梏和斫伐,并意识到人人平等不仅是自然所赋,也是人性的本质要求。庄子将自由表述为“逍遥游”,即心灵的无拘无束,自由翱翔。表面看,这仅是精神的自由,但庄子的自然主义与自由哲学一旦与社会政治话语相衔接,必然走向政治自由的诉求。庄子在中国历史上破天荒第一次对平等、自由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探讨,是中国古代个人意识觉醒的标志,其所包含的对君主专制政治的批判与声讨精神乃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中最有价值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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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作武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这个过程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可分为三个阶段:《春秋》决狱是其开端,以经注律是其深入,以经立法是其完成。《唐律疏议》的出现,则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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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律移植的现代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清末沈家本法律改革承前启后,开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河,对后世影响至为深远。然而, 在中国固有政治、文化及社会经济结构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国社会尚不具备接纳异质文明的土壤的情 况下,这场超前的法律移植运动一开始就陷入了误区,与生俱来的局限使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不可避免地流 于表面和形式。清末修律的历史诏告人们,任何一场深刻而有效的变革,必须建立在社会政治、经济、文 化条件充分成熟的基础之上,必须借助波及全社会的启蒙运动作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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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仍有许多人认为孟子的"民贵君轻"说属于民主思想,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民本与民主的本质,割裂了孟子思想的整体性.其实,孟子之说并没有跳出君主政治前提下有关君民关系的理论范畴,与以人民主权为核心内涵的民主思想不可同日而语."民贵君轻"是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下民本主义的经典表达,将之误读为民主思想,只会导致我们在现代民主政治的追求中迷失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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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诠释学主张,受“前见”限制的文本解释,通过一种视界的融合,在“商谈模式”这一民主化程序的约束下,实现了文本意义的不断生成。作为一种方法论,现代诠释学有效克服了传统认识论的主客二分的僵化认知模式,解决了人文社科领域的认知难题,恢复了“人”在其中的主体地位。用现代诠释学的视域来审视自由心证,则后者存在的合理性不容低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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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文化的定义千差万别,“法律文化”也是歧说多多。我认为,简明地说,法律文化是由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包括法律观念、法律学说、法律精神)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文化综合体。而所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是中华民族特定的历史性和民族性所决定的、数千年一脉相传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法律实践活动包括国家和民间两部分,即所谓大传统和小传统。而成果则包含三个层面:制度、学说和内在精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