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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侦查中,现有以数据为中心的侦查理念,极易产生数据独裁、算法偏见和技治主义的错误倾向,造成对侦查理念的背离.对大数据侦查风险进行规制的实质在于对技术风险的防控,规制的对象为算法与侦查理念,在具体的路径选择上应当采取理念匡正与程序规范的双重路径.在侦查理念方面,应当秉承侦查公开和权利保障的正义理念,谨防"大数据极权"的错误逻辑,以数据背后正确的价值理念作为侦查思维确立的指导.程序规范方面,在对算法进行规制的同时主张在当下国家大数据和商业大数据二元信息收集主体的框架下,进一步引入"侦监"这一信息监控主体,形成"蝎型"信息监控与预测性犯罪防控模式.通过对大数据侦查监控模式的正当程序控制以匡正侦查理念,确保大数据侦查在正确的理念指导下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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