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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碳交易法律规范的软法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碳交易法律规则存在非统一性和非完整性,在其法律效力上表现出软法性。它在适用上具有易于妥协、促成更广泛、更有效的深层次国际合作等优势,但也具有不利于国际碳交易可持续发展的阻碍作用。其直接原因在于为减缓、适应、资金和技术等四大主题谈判中因"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不同解释所引发的矛盾,内在表现为该软法制定者背后的政治博弈与利益较量;外在表现为目前国际社会达成的具有强制性的碳交易的法律条约数量较少、国际原则和国际习惯法发展的态势明显、替代性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增多但强制力都较弱等。因此,必须强化国际碳交易法律规则的规范化,实现软法的规范之治。  相似文献   
2.
黄小喜 《北方论丛》2012,(2):149-151
建立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基础上的碳交易国际管理制度,由于工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责任分配方式上存在严重分歧,从而难以实现国际环境公约的预期目标。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激励的无约束力减排计划将有助于碳交易国际管理合作。  相似文献   
3.
国际直接投资产生的政治风险与国际法密不可分。围绕国际直接投资的最基本的国际法问题是绝对主权观念;其次是主权国家承诺约束自身未来行动,即投资者与国家间合同中国家的承诺;再次是东道国针对外资征收产生的国家责任和投资者自身的救济行动。就这些问题,东道国需要通过国际法并根据约束所有国家的那些国际法规范和准则概念而作出一定的调整。同时,还要区分东道国承诺的国际化与非国际化问题。至于在发生东道国征收或违反投资者-东道国间合同的情形时,外国投资者可以采取多种救济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低碳货物的国际贸易属于以GATT为中心的多边货物贸易体制的管理对象。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部门协定本质上归属多边环境协定的范畴。在有关GHG减排的此类协定中可以设计若干条款,涵盖国境调节税与国内碳税以抵消非协定成员国生产的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竞争优势,也可能在此类协定中允许进口国通过技术规章的形式要求进口货物加贴碳标签,引导消费者选择低碳产品。所有这些进口限制措施在具体运用中可能与WTO义务发生冲突。作为WTO发展中成员国,中国必须作出正确的政策选择并构建起与WTO义务保持一致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5.
目前,国内法学研究将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界定为环境财产权、新型财产权、用益物权、准物权等。站在国内法的角度,这些对碳排放权的法理解释有其合理性。但从“差别原则”向“共同原则”转变的进程中,更需要从国际法层面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作出深层次的回应。碳排放权的自然法、国际人权法以及人类生态法属性应是当代人类控制温室气体,确保人类享有清洁空气权的国际法理论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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