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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燕香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3):85-90
普通车车主与豪车车主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承担相同的责任与义务,但是在普通车辆撞上豪车
后,赔偿结果却不符合人们的正义观。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有效平衡普通车车主和豪车车主的权利义务显得至关重
要,但是目前的法律体系及相应的保险制度还无法解决交通事故中存在的普通车辆需要承担巨额赔偿的不合理现象。
本文认为,通过设置豪车险,可以缓解目前普通车辆与豪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的矛盾冲突,实现实质正义、路权平
等、保护弱势等目的。在交通事故中, 豪车险的赔偿范围主要适用于普通车辆造成豪车财产损害的情形。同时,为了
与豪车险的设置相配套,应对现行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明确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额以及豪车险的最低强制投保额。 相似文献
2.
黄燕香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8(5):476-4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仅规定了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权,但是债务人能否放弃抗辩权以及放弃抗辩权的效力如何却被学界所忽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解决。比较境外关于债权让与中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规定,认为在交易活动中应限制消费者放弃抗辩权,否认其约定的效力。我国应对放弃抗辩权的主体进行区分,明确其作出放弃的方式及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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