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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制信托是将不满足信托成立形式要件的法律关系拟制为信托关系。拟制信托法律技术在我国已经被运用于司法实践和学理分析中,但其本身并未获得足够关注。现代财产管理关系的复杂化使得外观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不时出现,为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利益,满足社会生活需要,有必要通过信托的拟制供给规则,以弥补依据法律形式适用之规则的不足。我国信托拟制应从司法拟制上升为立法拟制,拟制的内容应为意思拟制而非事实拟制。在规范设计层面,拟制信托的要件可分为拟制要件和一般要件。  相似文献   
2.
随着ESG投资的兴起,上市公司ESG信息应否强制性披露成为全球主要资本市场的重要议题。ESG信息强制性披露有降低信息成本和提高信息质量的制度优势,但我国选择该模式并将其制度化的法理基础及实现路径还有待探讨。社会系统论视角下风险规制的需要和证券法中信息“重大性”标准的适用可成为ESG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正当性基础。ESG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的构建,可在将重要ESG信息解释为证券法框架下重大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证监会制定基本原则、证券交易所设计具体规则形成结构化披露规则体系;宜区分以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为中心的ESG理念和以关照利益相关者诉求为核心的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分两步建立ESG信息披露框架和标准;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合规成本,推行渐进式实现方案。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为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用动态平衡,落实国家“双保”政策,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了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并相应建立起一套较为全面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目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主体以各级政府财政为主,也有采用招商引资的办法引进社会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一般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级以上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一般采用一次拨付方式,即一次性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项目立项审核预算金额直接拨付给县级财政。  相似文献   
4.
熊敬 《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62-172
作为一种以担保物权为信托财产的特殊类型信托,担保权信托是担保制度与信托制度融合的产物。担保权信托导致被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在形式上分离,故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其设立和管理会受到《民法典》担保物权从属性规则的影响。虽然担保权信托发源于英美法系,但也有采用担保物权从属性规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引入了担保权信托,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消除从属性规则对担保权信托的影响,宜采用《民法典》和《信托法》联动修改的方案。《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可设计担保与信托相衔接的条款,以特别授权的方式允许担保权信托的设立。《信托法》宜改造信托设立规则,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权信托设立方式设计配套规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地下水管理主要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地下水作为一种水质好、不易被污染且具有"战略性"地位的水资源,正在被越来越广泛地开发利用,污染程度日渐加深。而我国现行地下水资源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和不足,不能满足保护地下水的需求。因此,应针对地下水保护立法展开系统研究。在借鉴国外保护地下水的先进理念和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应确立地下水超采区制度、地下水的评价与监测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地下水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6.
受托人信义义务排除条款在我国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中已引发不少纠纷,但信义义务规范体系无法为这类纠纷的裁判提供清晰规则。基于信义义务默认规则的属性以及信义义务的分配原理,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排除具有正当性,但排除的限度有待界定。受托人忠实义务中,“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和“信托利益禁止取得”义务具有强制性,而“利益冲突禁止”义务可在受托人履行程序性义务的基础上被排除。不可排除的受托人最低限度注意义务形成于受托人对信托事务不享有裁量权的情形,可从信托指示人做出指示和受托人执行指示两个阶段进行界定。受托人注意义务是高度情境化的义务,其排除限度还需结合具体情境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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