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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身是人,也是公民和受教育者,这是学生的本质属性和最基本的社会地位,确保学生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受侵犯,满足学生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是学生幸福的基础,是学生幸福的应有之意。在教育条件严重落后,甚至受教育机会也无法保障的环境下,学生幸福无从谈起。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让学生拥有均等的受教育条件,才能为学生的幸福奠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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