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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积极回应了当前面临的未成年人法律困境和现实诉求,提出和细化了许多具体举措,尤其是新增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确立了国家监护制度,体现了重大的进步。在立法关系上,无论是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还是与现行的其他涉及未成年保护的相关法律,未保法草案均与之存在着不协调问题。未保法草案的修法思路亟待从“理想化的统领和难以操作的补漏”转向务实性的“重点明晰和问题导向”,亦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福利法化”并呼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少年法化”。未保法草案的体例布局未能充分体现立法本意和修法初衷,在概念厘清、文本形式、涵盖内容与表达逻辑上均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司法解释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的定义应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合法获取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亦应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故意犯罪且相关行为应具有法益侵害具体结果。获得公民知情同意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知情同意"的效力应当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公民最后一次行使同意权的效力为基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与公民人格、财产权紧密关联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根据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利益影响的紧密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两个方面综合考量。司法解释应采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分类方式,将个人信息区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两种,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再犯情形的构罪标准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3.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立法表达上适时地补足了法律规定的短板,回应了时代需求,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各利益攸关方对共同问题的认知和反思不足、缺乏周期性评估和体系的再评估制度构建、“不确定性”导致激励不足、未成年人差异化特征难以类别化应对等问题。应回应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建立有利于各方主体积极参与的合作治理机制,通过循环反馈、动态调整的学习过程,建设基于共识的评估激励机制和基于多元治理网络的动态学习机制,协调各主体的合作行为,以破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多元治理实施等难题。  相似文献   
4.
以韩国的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保护法为中心,对韩国的字体保护进行研究和论述.在韩国,对于字体和字库软件的保护是区分开来的,目前,韩国著作权法否认字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却肯定字库软件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另外,通过外观设计保护法对字体设计行保护.字体的设计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智力与资金,字体作为一种智力成果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为止,中国关于字体保护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国在以后的著作权法修正的时候能够参考韩国关于字体保护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5.
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单一或者分散化机制,无法满足保护的要求。多元机制的构建,必须重视以民间法、宗教等为代表的传统知识,特别是传统生态知识,或者社会学所称的地方性知识、乡土知识。具体表现为国家法方面,制定以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为基本法的法律体系,民族地区加强地方性立法;国家法、民间法、宗教的衔接方面,加强民间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的衔接,国家法对民间法效力的确认,民间法与宗教无力解决的事项,由国家法提供支持;继续发挥民间保护机制与宗教保护机制的作用,而不应该仅仅依靠国家保护机制。从而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代表的国家保护机制、以自然圣境为代表的宗教保护机制、主要规范为世俗意义上的民间法的民间保护机制等多元机制。  相似文献   
6.
7.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利用Excel和Cite Space软件对CNKI数据库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1089篇研究文献进行计量和可视化分析,从文献年度分布、核心作者、关键词时空分布和关键词共现等角度展示了研究热点和研究脉络。本领域研究经历了立法筹备期(1981年~1991年)、完善修订期(1992年~2012年)和深化拓展期(2013年~2022年)三个阶段的历史演进,形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保护、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合法权益等研究热点。未来研究中,在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各类合法权益、加强和细化典型案例分析和普法宣传等方面做好前瞻性研究工作。  相似文献   
8.
在“互联网+”时代,公民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分析网络条件下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法理基础和重要性,结合“互联网+”时代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性,探讨我国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从法律层面及管理与技术层面提出我国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的设计方案:我国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立法内容和结构,形成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合力,以提高法律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效果。同时,应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加强公民普法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共筑公民信息保护的屏障。  相似文献   
9.
10.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删除权是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该权利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享有决定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对目的限制原则与合法原则的贯彻落实。在我国法已经对删除权、网络侵权责任中通知删除规则以及对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无需规定被遗忘权。删除权不同于自然人撤回同意以及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删除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义务主体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也有权请求处理者删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不得行使删除权,但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储存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外的处理活动。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删除权的请求,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实现对删除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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