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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5):156-16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杨信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3(2):83-86
票据背书连续即背书形式之连续,是指背书形式合法且依据背书日期之时序可以对相关主体作同一性认定。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同时存在并不必然导致背书连续性遭到破坏,而应该对两种背书分别作具体分析;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形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背书是否连续取决于相关权利人最终对空白背书的补记情况;背书涂销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持票人凭借背书连续证明并且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当背书不连续时,即以取得票据之合法途径证明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3.
杜国平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6):53-61
4.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84-94
当下我国司法承载着重要的社会治理功能。随着以风险社会为代表的现代性危机的到来,司法究竟如何应对已是无法绕开的话题。我国司法以平息纠纷为现实导向,以追求正义为价值目标,但是这二者都缺乏对全社会层面风险因素的考量。而司法所具备的程序正义和判决说理等特征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风险治理功能,也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基于此,我们要充分发挥司法环节的风险治理功能,未来应当在运用司法政策提高法官风险预防意识,厘清法院和风险规制机关的关系,充分激励风险诉讼等方面做出改变。 相似文献
5.
6.
唐清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91-94
解读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可以发现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上可能存在证明对象难以明确、证明标准难以厘清以及证明方法难以把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与传统"绝对真实"的证据真实观话语、司法者繁简难分的裁判认知习惯以及高度抽象的证明标准规范有重大关联。因此,需要在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针对认罪认罚从宽重构一种适中化、具体化的刑事证明方式并建立以程序和证明方法为主导的证明实现机制,同时还需要完善保障机制,以防范该证明体系带来的错误定罪副作用。 相似文献
7.
8.
杨鸿雁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57-60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与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书在尾部交待上诉权的程式化语句中存在着差异 ,两种表达各有优劣 ,为此建议改进其中不科学之处 ,使司法文书格式更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9.
10.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2):38-38
刘明祥在《清华法学》2007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案件,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及密码、或者猜出密码后,在ATM机上取走了大量现金。对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目前存在较大争议。作者认为,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走大量现金的行为,既不能定盗窃罪,也不能定侵占罪,而应该定信用卡诈骗罪。以“机器不可能被骗”作为否定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理由不可靠。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如同拾得他人的钥匙后用钥匙开门取走财物的观点,不符合客观事实。拾得信用卡并不等于拾得了信用卡上记载的现金,而信用卡本身也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