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98篇 |
免费 | 17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61篇 |
劳动科学 | 2篇 |
人才学 | 1篇 |
丛书文集 | 151篇 |
理论方法论 | 18篇 |
综合类 | 271篇 |
社会学 | 10篇 |
统计学 | 2篇 |
出版年
2024年 | 9篇 |
2023年 | 13篇 |
2022年 | 16篇 |
2021年 | 14篇 |
2020年 | 17篇 |
2019年 | 15篇 |
2018年 | 11篇 |
2017年 | 12篇 |
2016年 | 11篇 |
2015年 | 16篇 |
2014年 | 41篇 |
2013年 | 38篇 |
2012年 | 28篇 |
2011年 | 31篇 |
2010年 | 31篇 |
2009年 | 32篇 |
2008年 | 24篇 |
2007年 | 23篇 |
2006年 | 34篇 |
2005年 | 27篇 |
2004年 | 19篇 |
2003年 | 19篇 |
2002年 | 13篇 |
2001年 | 4篇 |
2000年 | 7篇 |
1999年 | 6篇 |
1998年 | 2篇 |
1997年 | 1篇 |
1996年 | 1篇 |
1991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51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
我国民法典编纂采民商合一模式,并将商事领域广泛适用的职务代理规则一并纳入民法典的体系之下。但区别于一般民事委托代理,商事职务代理中的代理权来源有其独特构造,其不仅可以基于本人授权取得,还可以基于法律授权和习惯授权取得。也正是由于代理权来源上的差异性,每一类型的商事职务代理在代理权授予方式、代理权外观及认定标准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以代理权来源为基础对商事职务代理的具体适用进行类型化研究,不仅有利于化解司法适用上的困境,还有利于商事规范更好地融入民法典。 相似文献
2.
1999年10月1日后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借鉴了当今发达国家先进的合同法立法经验和国际惯例,但与其它国家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立法相比较,若干条文和规定仍然是粗线条的。文章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例与我国合同法对比,探讨了我国合同立法在合同的成立、合同效力问题、精神损害赔偿、“意外条款”的效力、合同的解释等方面的一些缺陷,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3.
4.
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不仅是挂块牌子、换个名称、增加几个编制、多要一点经费,而是要实实在在地解决仲裁效能问题。因此,成都市在推进实体化过程中,特别注意借鉴国内民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经验,以新的理念武装头脑、改进工作,使仲裁更讲究效益、更富有成果、更理性化、更人情味,为当事人所理解、接受和欢迎,从而更好地发挥其调整劳动关系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5.
对于商事职务代理中的代理权来源,学界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司法实践也因此而裁判不一。仅依据“代理权分离于其基础法律关系”这一既有理论,尚不能为商事职务代理权的来源提供最终答案。在商事组织法思维的介入下,结合职务代理的独立发展轨迹及其背后逻辑,可以得出“职务代理权的本源实为规范授权”这一结论。在我国《民法典》的语境下,规范授予职务代理权的模式同样存在,法定代表人制度便是典型例证。借助于商事习惯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民法典》第170条可以在解释论上获得实现差异化授予职务代理权权限的立法效果。 相似文献
6.
根据“一带一路”商事纠纷的显著特征,其解纷机制应满足形式灵活多元、合意性较强、跨国执行便利、专业水平高等需求。仲调结合作为一种复合型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相比所具有的优势更能满足以上需求。目前,仲调结合主要存在“先调解后仲裁”与“先仲裁后调解”两种实践模式。为了优化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应丰富仲调结合形式与设置具体操作规则,加强仲调结合组织建设与解纷人才培育,充分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以克服程序质疑,健全错误仲调结合结果的救济机制,订立多边条约与承认互惠关系以优化跨国执行等。 相似文献
7.
杨桦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76-81
关于“国际性”与“商事”内涵的界定,已呈现出由国内标准向国际标准演进的趋势。此种趋势一方面导致了二者解释的逐步扩大,另一方面也促成各国对二者内涵的趋同认识。相比较而言,“裁决”内涵的界定受国内法影响较多,但仍应以“解决了纠纷”作为“裁决”的基本构成要件。建构在以上三个基本概念基础之上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则主要是指裁决对当事人、各相关仲裁庭和法院所产生的保护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相似文献
8.
9.
《江西社会科学》2016,(1):110-117
清末民初时期的商会调解主要有"官批民调"和"邀请调解"两种基本模型,官批民调是在传统民间调解和官府调解之外生成的一种特殊的调解形式,其包含了官府(审判机构)和民间在纠纷处理上的互动,呈现出半官半民属性,邀请调解同样蕴含了官方与民间的互动合作关系,但二者在主导方式和调解程序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通过历史考证得知,促成官商(会)互动合作的主要因素有:"调解偏好"的社会治理结构与理念为官商(会)互动提供了前提条件;"重刑轻民"的司法体制为官商(会)互动提供了切入机会;商会调解优势为官商(会)互动提供了现实基础;统治压力驱动下的"振商"运动是推动官商(会)互动向制度化方向发展的直接因素。清末民初商会与审判机构互动的制度创设和实践样态,可为当前的法院与商会联动调解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0.
克服学界对仲裁与司法关系分析方法的单向性,引入双向互动研究方法构建全面认识两者关系的同一对话平台,基于此,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司法边界定义为以公正为首要价值且兼顾效率,并考虑到争议的特殊性质和仲裁与司法之间解纷资源分配的情况,以立法的授权和禁止为起讫,体现各具体制度中仲裁与司法就公正与效率、内国利益与条约义务、意思自治与司法强制之间的此消彼长,直观反映仲裁与司法之间双向互动作用的事实和法律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