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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国际法,主权国家可以对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罪行行使普遍管辖权。但是,从以往的国际实践来看,这种间接管辖的方式效果不尽人意。特别是对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如战争罪,侵略罪,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等等。在国际刑事法院建立之后,这些国际人道法中的罪行在法定条件下可以由国际刑事法院直接管辖。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尊重国内法院的管辖权,并符合相应的条件。本文试图讨论2003年的美伊战争中是否存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可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对象。  相似文献   
2.
美军在利比亚的反恐行动突显出许多法律上的问题,鉴于目前国际组织及各国、各地区的反恐实践,首先应明确恐怖主义活动是一种危害极其严重的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行为,针对恐怖主义犯罪应以适用刑法为主导,辅之以其他应对措施。对我国反恐策略而言,应以刑法的正面预防为主,即刑法需提前介入,同时制定一部反恐单行刑法,以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另外应将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有关罪行及时转化为国内刑法的罪名,以此加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力度,确保刑法反恐机能的充分发挥。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其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及范围应有所突破,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国际反恐的合力效用。  相似文献   
3.
善意履行条约义务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构成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础。但是,在国际社会中,规避条约义务的行为逐渐出现。若一个国家采取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来规避法律义务时,如何判断该双边条约的效力以及认定条约缔约方的责任,是国际法值得研究的问题。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的不移交协定,在事实上构成了对规约义务的规避。但是,这种协定不能简单的被确定为无效。本文以美国所缔结的双边不引渡条约为例,分析了此种协定在现行国际法规则下的有效性,并为同样是该规约非缔约国的中国提出了应对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分为属人管辖、属时管辖、属地管辖和属物管辖四方面。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是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但国家主权先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相似文献   
5.
关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权力问题,从《罗马规约》起草到现在一直是国际社会和学术界争议的焦点,本文旨在通过对《罗马规约》和国际社会政治因素影响的研究,分析缔约国、预审分庭、安理会和其他因素对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以求对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权力做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6.
2014年7月17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一架客机在飞越乌克兰东部交战区域时被导弹击中坠毁,机组人员与乘客全部遇难。基于相关事实,认为根据现有国际条约,故意击落他国民航客机属于严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且违反了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构成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战争罪”。限于种种因素,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法院很难对涉事的国家和个人实施管辖,但犯罪发生地国、航空器登记地国、罪犯藏匿地国乃至受害者国籍国等都可依普遍管辖权或其国内法的规定对本案实施管辖并对罪犯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7.
国际刑事法院对于中国主权构成潜在威胁,其根源在于:普遍管辖权的蚕食因素、启动机制的强制因素、战争罪的衍生因素以及程序性审查权的优势因素。中国政府应当顺应国际刑事司法发展趋势,反思和修正绝对主权观,并加快国际犯罪国内立法进程,健全国际犯罪追诉机制,以有效屏蔽国际刑事法院的威慑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主权。  相似文献   
8.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然而,新生的国际刑事法院对恐怖主义犯罪却缺乏相应的管辖权。把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反恐斗争和国际刑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9.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是国际刑法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中国政府目前还没有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理由之一就在于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质疑。本文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特点进行了剖析,分析了质疑的理由,提出了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10.
张延磊 《社科纵横》2005,20(6):116-117
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法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其历史地位和重要意义毋庸质疑,但它的运作,难以避免地受制于国际政治现实。它主要面临霸权、主权和联合国安理会三方面的政治制约。它与霸权的冲突,凸显了其在促进当今国际政治格局演变与新的世界秩序建立方面的价值;它与主权的冲突本质上是由各国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决定的,目前只能寻求两者间的微妙平衡;由于联合国安理会本身就是在国际正义力量与霸权、强权博弈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这两种力量的斗争会通过联合国安理会折射到国际刑事法院。基于正义性、迫切性和可行性的考虑,中国应该采取务实态度,适时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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