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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5):32-47
《公司法》第16条引发越权担保合同效力之争,本质是关联交易的效力判断之争。《公司法修订草案》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安全港程序规定,应置于《公司法》总则之中或独立成章;违背安全港程序的关联交易可以经法院撤销而归于无效,但最终应以交易公平性作为终极裁判标准。公司集团利用内部关联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但另一方面可能损害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公司法》修订应遵循堵疏结合的立法思路,对关联交易和公司集团进行系统化规范:“堵”即是建立防火墙,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疏”即是承认公司集团行使统一管理权的合法性,鼓励公司集团做大做强,并建立公司集团内部的公平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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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ila Patel 《经理人》2012,(3):24-24
人们曾经认为,总有一个投资安全港可以将自己的钱没有任何风险或低风险地投入其中,可是在过去的三年半,这种想法已渐渐消逝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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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测性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投资者往往据此来评价一个公司的经济发展前景并做出投资决策。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其中有些规则,比如对建立在诚实信用及合理基础上的预测性信息进行保护的“安全港规则”,以及用以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的“预先警示规则”,对完善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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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勇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0(5):685-689
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兴的融资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采纳和运用。影响其有效性的最大问题,莫过于破产隔离能否真正实现,“安全港”条款正是为了真正保证资产已经从发起人转让给了特殊目的机构。安全港条款适用资产范围广泛,同时也有一些例外情形,它对保护资产证券化,提高交易确定性很有帮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该规定对我国的未来相关的司法以及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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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则林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174-184
与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较长时间的实践不同,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之初并未在垄断协议部分设置安全港规则,在新法修订过程中才加以补增。由于垄断协议与市场力量的联系存在特殊性,通过合理设定安全港规则的边界,能够较好地回应国内长期以来在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层面的分歧,降低法律实施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反垄断规制的经济合理性。由此,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模式出现了新的变化:安全港规则补充了新的合法推定,从而形成了“禁止+合法推定+豁免”的全新格局。在欧美国家实践不断变化、国内反垄断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优化我国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需要排除适用严重限制竞争的核心限制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合理界定相关市场,科学确定市场份额,并给予安全港规则以拓宽和限缩的空间,使其得以随着市场变化而动态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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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界的人员流动、国际经济交往使金融隐私权保护的主体、对象、手段日益国际化.为解决各国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可适用双边和多边协调机制.美国与欧盟的<安全港协定>是解决冲突的一个典范.OECD、欧盟、亚太经合组织、WTO都为个人数据保护提供了相关规范,可适用于金融隐私权保护.应当完善我国金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与国际社会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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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电子政务与信息公开出发,分析了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的重要方面,是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但是信息公开不可避免的给个人隐私造成侵害,在分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应采用利益衡量和权利限制原则,并借鉴欧美的经验,构建安全港模式,从而实现电子政务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两者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