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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法国和德国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两国同属大陆法系(民法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以及政治理念的不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比较分析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具体内容中的较重要部分得出一些结论性的东西,对完善和改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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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应当确立人权保障、权力制衡、宪法审查权独立等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我国应建立兼具权力机关性质和司法性质的、独立的宪法法院,并围绕宪法审查权的独立性构建一元二级宪法法院。宪法审查的对象不应当包括普通公民;宪法审查的范围应当在比较分析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权力结构特点的基础上加以限定。宪法审查程序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形成一般程序规定和特别程序规定相统一的审查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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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泰国宪法法院5月7日做出判决,终止英拉看守政府总理一职,原因是她在2011年调离前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他汶的行为违宪。世界各大媒体纷纷以"美女总理被‘判’下台""泰政治危机加剧""将使经济雪上加霜"为题,报道了此事。关于英拉是否违宪的争议由来已久。2011年9月,刚刚当上总理一个月的英拉,将他汶调去一个闲职,当国务院事务部顾问,由原国家警察总署署长威迁接任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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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机关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伟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87-94
各国宪法解释机关大体上分为三种模式 :即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高法院、独立的宪法法院和立法机关。其共同特点是宪法解释机关与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同一个机关 ,并且基于一定的法理学基础。宪法解释需要一个最终的、权威的机关 ,但也离不开其他的机关为补充 ,这是各国宪法解释的共同特点。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解释享有最终的、最后的解释权。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中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 ,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对宪法解释的法案例 ,表明我国这些宪法解释机关的从属性、附属性与补充性。而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中对宪法进行的解释的案例 ,正是宪法实施保障法理学与宪法解释本身的需要 ,与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是一致的 ,并不矛盾与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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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后的俄罗斯积极推行法律制度变革,以此回应及推动社会转型。对苏联时期违宪审查制度进行反思的同时,俄罗斯也在探寻适合自己的违宪审查模式。随着“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及公民宪法观念的萌生,俄罗斯建立宪法法院的条件也日益成熟,而“三权分立”原则的确立以及俄罗斯司法机关无力承担违宪审查职责则使得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建立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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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少的著作关注法官的角色,但大多把这种关注放在英美法系富有创造力的法官身上。相比较而言,他们的同行--在大陆法系国家内的法官角色就较少受到关注,如果有这样的关注,不少部分也是从法律方法或者作为权力分配的机构设置的层面来说。本文旨在通过对意大利以1948年宪法为标志的司法改革后法官角色从法官自由度的角度进行分析,对法官相悖于传统意义上大陆法系法官“法律之口”功能的言论作出回应,并对司法层面法系的融合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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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浩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25-27
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宪审查的提起主体与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和方式等诸多方面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因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人民的基本权利以及维护政治体制的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其应有的机能与作用。我国应借鉴德国宪法法院的设置与运作中的有益经验,发展和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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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东丽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2):80-82
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审查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普遍认为这一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司法审查机构一般可分为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两种,通过具体审查、抽象审查、宪法诉讼等方式进行。在不同的审查模式下,用判例、惯例或制定专门法律来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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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乃是力求公平的深思熟虑的结果,即使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将会一直是永远持续下去的争议的主题,但却都是在对于各种相关因素进行理性而公平的深思熟虑后谨慎作出的。宪法用于司法,设立宪法法院,这是法律的进化,而不是法律的革命。本文从宪法效力谈起,阐述我国宪法在司法过程中的效力问题,并论述在我国设立宪法法院的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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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基于此,研究违宪审查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便是违宪审查制度研究领域中不可逾越的重要问题。在俄罗斯,宪法法院是违宪审查机关,它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可以从应然与实然两个维度去展现。二者的应然关系体现为两个层面:其一,宪法法院势必会对立法机关形成某种程度上的控制;其二,宪法法院对立法机关的控制不是没有界限的。实践中,俄罗斯宪法法院使用“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合宪性推定原则”等体现对立法机关的尊重,然而指责它不够尊重立法者的微词也不断。虽然俄罗斯宪法法院曾经在一段时间内作出的违宪判决过多,存有压缩立法空间的嫌疑,但是近年来已经有所改善,表明它正在不断努力地践行着自制原则,以期尊重立法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