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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11月11日,岐山县公安局、五丈原派出所、五丈原镇干部群众密切配合,成功破获一起拐卖幼女案。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刑法修订引发的社会公众参与热情不断升温,刑事立法的公众参与对于提升立法公信力、促进刑事法治的良性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刑事立法中公众参与不是要求立法者一味依从民意冲动立法,因为谁能代表社会公众的命题尚需解答。社会公众对刑事立法的参与反映了其对刑事法律的期待,但是,这种期待能否转换为法律则需要立法者以高度的理性来面对,必须考虑这种期待是否符合刑法原理、制度设计以及立法技术等因素。刑事立法的专业化、精英化与民意表达的大众化存在着紧张关系,应当维护立法权威,加强刑事立法的体系化,刑事立法公众参与应当具有一定限度。1  相似文献   
3.
刘潇潇 《领导文萃》2012,(11):53-57
刘潇潇乳名小小,1960年生,是刘少奇和王光美的幼女,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1966年,"文革"风暴席卷神州大地,刘少奇明白自己的命运已注定,他不能不为自己的儿女担忧。他最放心不下的就是6岁的潇潇。刘少奇预料自己无法保护和抚养她了,  相似文献   
4.
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论争,保留论者对嫖宿幼女罪合理性的论证理由不够充分,因为该罪名在立法目的、条文设置、司法实践与效益对比诸方面均存在缺陷,并且无法通过解释论进行解决。从短期来看,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者立法修改时,司法上应该废弃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将相关行为纳入相关犯罪条目进行规制;从长期着眼,应该坚持平等保护幼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刑事政策,彻底废除嫖宿幼女罪罪名。  相似文献   
5.
张彬 《决策与信息》2013,(10):43-44
近期网络热炒的“校长开舻等案件,将“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拉进了公众的视野,随之引发了对此罪名存在必要性的争论,无论是法学界人士,法律实践人士,还是普通群众对此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刑法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必然有其存在的理由,但是否还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笔者从“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争议出发,就重构提出建议,权作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6.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的124份一审刑事判决书表明,在卖淫嫖娼犯罪中淫促者性侵幼女的现状堪忧,当下刑法对此问题的规制存在过于偏重保护社会法益、违背幼女性行为能力的绝对推定、罪间体系不协调等不足,从刑事司法政策角度来看,亟须加大对淫促者的刑法规制。幼女的性权利以其具备性行为能力为前提,其只享有被动性的性权利,对主动性的性权利不具有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完善刑法规制淫促者侵犯幼女性权利的行为:在司法层面应以法条竞合犯将其作为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在立法层面则应废除引诱幼女卖淫罪,并将其规定为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  相似文献   
7.
前不久,一则《听说略阳县郭镇出了几个××》的网贴称"当地一名村长和三名镇政府干部轮奸了一名14岁的女学生",致使该女学生大出血。事发后,陕西省略阳县县委宣传部发布通知称,经查,程某等3人介绍幼女卖淫和魏某等6人嫖宿12岁幼女情况属实。  相似文献   
8.
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到了5月27日,这20天里国内至少发生8起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而这仅是被公开报道的案件。实际中,又有多少孩子被伤害,人们不得而知。即使从性侵幼女案已知的发案率来看,也无法看做偶发恶性案件了;而从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来看,就更可以看出性质上的严重性。实施犯罪的是校长和政府职员,引发犯罪的因素,不是常见的"孤寡"、"留守"等生活缺陷,而是权力和职务的优势。这就不能  相似文献   
9.
奸淫幼女型强奸行为与嫖宿幼女行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是"缺乏有效性同意"的奸淫行为,而后者是建立在"有效性同意"基础上的钱色交易行为。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目的在于对以幼女为对象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否定,以凸显刑法对失足幼女的特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认定应当以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为前提,以幼女因素的介入为基础,并根据案件情况准确把握"钱色交易"的行为本质。当前嫖宿幼女罪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完全可以在解释论的维度加以解决,而无需诉诸立法。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观点是对该罪罪质和法定刑的错误解读,立足于解释论廓清该罪与强奸罪的关系才是当下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案例分析发现嫖宿幼女罪判处的刑罚一般来说比强奸罪重.因此,反对嫖宿幼女罪的民众认为该罪比强奸罪判处的刑罚更轻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嫖宿幼女罪所存在的问题是逻辑上的,该罪无法回答未满14周岁的幼女究竟有没有同意性交的能力.此外,嫖宿幼女罪会遗漏不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行为人.解决办法是认可14周岁以下的幼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没有同意性交的能力,行为人与之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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