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4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金满楼 《社会观察(上海)》2008,(6):69-70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的签订者之一伊里布(1772——1843年),本是满洲镶黄旗人,鸦片战争爆发后他作为朝廷钦差与时任两江总督和英国人谈判订约,因此一直为世人所唾骂。 相似文献
2.
3.
姚树民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8-100
清代河道总督的主要职责是治河,但其在地方的综合治理方面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在立足未稳的初期和内忧外患的晚期尤为重要。清代河道总督的综合治理功能主要表现在维护治安、催赶漕船、祭天敬神、设仓济民、会审案狱等方面 相似文献
4.
娄占侠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4):18-21
清初河患异常严重,清承明制设立河道总督。朱之锡是清代第二任河道总督,他在任期间提出了具体的治河措施并加以实施,使河患得以减轻。朱之锡为治河鞠躬尽瘁,病死于任上,因此,深受沿河百姓爱戴,死后被沿河百姓称为河神。 相似文献
5.
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铁锁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2)
甲午战争之后,日本侵占了中国的领土台湾,并建立起总督专制独裁、警察恐怖统治和“保甲”“连坐”制度三位一体的殖民统治体系。作为日本统治台湾最高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的台湾总督,凭借着日本政府所赋予的立法权和军事统年权,滥施其专制独裁的淫威,对台湾人民实行残暴的屠杀政策。“警察万能”是日本政府在台湾进行殖民统治的重要特点。台湾是当时日本统治的所有地区中,警察配置人数密度最大的地区。台湾的警察不仅管辖的领域极为广泛,而且掌握的权势也极大。此外,日本殖民统治者还把实行“保甲”“连坐”制度,作为其实施“以台治台”政策的重要手段,用以大力“强化”台湾的地方统治秩序。 相似文献
6.
7.
8.
9.
10.
明代总督之制,始于西南。本文在对明代30余任西南总督的统计基础上,探讨了总督置罢、事权授予、辖区大小、任期长短与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冲突之间的内在联系。文章提出,西南总督之暂设,以及西南民族社会冲突主要依托西南数省之力调控,皆反映了明中央王朝重北轻南的边疆战略思想。西南总督之设,虽有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统一和稳定之意义,但大军征讨所带来的破坏与影响至为沉重,是为史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