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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限度"在物理学上亦称"弹性极限".物体受到外力作用,在内部所产生的抵抗外力的相互作用力不超过某一极限值时,若外力作用停止,其形变可全部消失而恢复原状;反之,则无法恢复原状.这个极限值就称为"弹性限度".这一原理对我们领导者实施对下属的管理工作应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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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荣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0(2):164-167
恢复原状独立性是指相对损害赔偿来说恢复原状能否为独立责任。否定恢复原状的独立性,即否定将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视为割裂存在的观点。通过分析恢复原状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借鉴德国与日本民法对恢复原状的制度配置,讨论得出否定恢复原状独立性的结论。否定恢复原状独立性,是正确认识恢复原状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前提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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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12-19
恢复原状在物权的保护、合同解除制度以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上,分别具有不同的规范意义。作为物权保护方式的恢复原状,是指对物的修理、重作或者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属于侵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合同解除以后恢复原状,是指在非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受领人负有向原所有权人返还原物的义务。侵权责任法上的恢复原状,解释上意指通过修理、重作以及更换等手段使被侵害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前的状态,但在立法层面,还应包括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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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志强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8(4):184-193
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国家和地方层面都有相关立法规范用于规范和约束生态修复行为,目前已经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立法体系。从法条的梳理可知,法律层面的生态修复责任包含两个方面:即直接的生态修复和间接的生态修复。直接的生态修复,即人为采取各项修复措施,直接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间接的生态修复,即通过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转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功能修复。文章在简要分析生态修复基本内涵及生态修复责任法律表达的基础上,从目标法益、判断标准、责任形式和实际成效等四个方面对比生态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的不同之处。而这也是生态修复责任作为新型环境责任形式,其“新”主要体现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环境责任形式,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实现进程中面临着诸多障碍,诸如生态修复责任能否被法律予以明确表达,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程序是否有章可循,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是否具备充足的保障措施。面对这些实践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我们应理性、客观地思考问题,从而解决问题。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是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制度安排通过法实践的方式得以实现,是从应然到实然的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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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与恢复原状的调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恢复原状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中常遭遇可行性证明困难,并在环境污染生态损害、污染场地治理方面难以直接适用。为充分发挥恢复原状对环境污染侵权的救济功能,须从恢复原状标准的分类构建、经济合理性例外规则的确立、最佳可得技术的获取、恢复原状实现方式变化及环境修复责任独立化等方面对民法上恢复原状制度进行改革与调适,方可有效运用于环境污染侵权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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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枫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5(4):82-87
恢复原状是大陆法系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既有对权利人受损利益弥补的功能性内涵,亦有作为法定救济方式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各国对恢复原状的法律地位和立法却各不相同。中国内地虽也使用这一术语,但其内涵和外延却稍显混乱,既体现为法定的救济方式,又与能够实现恢复原状的救济方式相并列于法律条文之中,不仅混淆了恢复原状的定义,也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