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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5):88-96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较为繁杂,条文各自为政且不协调,有体系化之名而无体系化之实。一般规则的缺乏,使得现有的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体系既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明晰的指引,亦无法为未来之立法指明方向。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般规则的建构,应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目的导向下,从三方面进行:其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仍不符合制度目的,宜在一般规则的指引下,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或是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拓宽;其二,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主观要件,原则上可以“故意”统领与限定,体系下可以“重大过失”展开并有序扩张;其三,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损害后果要件,应当与“损失”脱钩,代之以“情节严重”,我国惩罚性赔偿损害后果要件的三类规定,其实均可作“情节严重”之解释。 相似文献
2.
3.
刘雯霞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2):140-144
犯罪概念 ,大致上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及混合概念。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的混合概念 ,这一混合概念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 ,欠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文章就如何更为科学地定义犯罪 ,完善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依照司法实践中直接与间接的划分方法,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著作权人维权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有著作权归属认定困难、侵权人确定存在障碍、剽窃难以界定、维权得失不成比例.著作权归属认定困难可通过加强相关主体法律意识得以解决;依靠集体管理制度能更高效地确定侵权人,反剽窃系统能帮助司法机关界定剽窃,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使维权得失不成比例得到改善. 相似文献
5.
食品安全法制的修改使我们认识到,只有将食品安全问题置于整个国家与社会的大视野中全盘考虑,也就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能充分发挥食品监管的效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本文将对我国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进行细致的研究,试图发现并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治理现状,解读最新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影响的基础上,大胆去探索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法律规范的新思路,以期对我国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制的完善提供可行性的对策、建议和改进方案。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商品房这种新型的特殊商品在居民消费中的地位日渐凸显,这就使得商品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由于商品房的交易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故理应将其纳人《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在立法与司法上对在市场地位中处于劣势一方的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 相似文献
7.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消费关系视域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由于惩罚性赔偿过低,基数计算不合理,适用范围过窄等原因,实践中发挥作用不明显。以实际损失为赔偿基数,并确定赔偿下限,在消费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9.
刘运华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在简述三鹿事件的基础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依据和立法意图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三鹿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此来保护受害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10.
张羽君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67-72
新《食品安全法》大幅修订了惩罚性赔偿金条款,完善了制度适用的部分内容,但仍有若干司法争议有待解决。合理判断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应当对责任主体进行区分,请求生产者惩罚性赔偿的,应构成侵权责任,以造成损害为前提;请求销售者惩罚性赔偿的,既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违约责任,不必以造成损害后果为适用前提。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技术性规范,经食品安全法的认可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正确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宜使用或然性、政策性、推定性判断,而应坚持规范原则,查找和比对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经营者"明知"的判定应当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