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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申豪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66-74
为缓解融资困境,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金融的新模式,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的未来收益作为担保财产,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模式,该模式有“利于融资”与“避免失地”的双重优势。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吉林模式中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名不副实,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与担保,存在诸多的法律弊端。而由于土地与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在“自动产生收益”这一属性上存在区别,所以无法通过借鉴“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制度经验来构建土地收益权质押。此外,利用土地未来的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的思路也不可行,理由是:经营收益由土地价值与劳动价值共同构成,而劳动价值无法登记,从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而且这种方式使得清偿能力取决于债务人自身,不符合特别担保之属性。在尚未放活经营权之前,以土地承租权担保贷款的构想较为可行,但须建立配套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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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荔云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211-213
本文通过对权利质权的分析,结合公路收费权担保贷款的实际操作,指出将公路收费权担保贷款定性于权利质权的合理性,并进一步探讨了公路收费权担保贷款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其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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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包括非证券化的金钱债权与不动产收费权。各种应收账款是否都宜于设质,应作具体分析。应收账款质权的当事人是否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不应影响质权的成立,登记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和成立要件。应收账款质权具有一般质权不具有的特别效力。应收账款质权人有权直接收取出质的应收账款以受偿,为应收账款质权的主要效力,但在权利行使上依出质债权的清偿期与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的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 相似文献
4.
地方政府的摊派行为,是一个我国现实中严重的问题。中央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潜伏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危机。我们应从经济基础结构、权力的初始配置中,探寻其产生的制度根源,通过产权改革促进权力结构与利益结构的调整,从而促进市场法制经济体制的建立,以达到有效遏制地方政府摊派行为的目的。一、“摊派”的性质、危害和形成“摊派”是指逸出法律的轨道之外,政府及其各部门以行政手段强制要求法人和自然人提供财力、人力和物力的行为。它是在政府预算资金无法满足政府公共产品的“生产”需求时,以行政命令配置资源而进行再分配国民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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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出台,既是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的法律规范,也是对此过程中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从法理的角度去认识和分析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中出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对加快行业自律制度建设,提升行政执法主体在收费权益转让中的执法效能,进而更好地促进收费公路今后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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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如何释义是物权法颁布后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文章从债的基本要素分析,认为“应收账款”是非关联经济主体之间基于真实的合同而形成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具有商业稳定性期待利益的债权。收费权实质是用益物权,与“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不同而不应将其纳入“应收账款”范畴。 相似文献
10.
沈丽萍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2(2)
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和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形成了一种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体制.高校的迅速发展与其经费短缺成为一对急需解决的矛盾.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是解决高校经费问题的重要举措.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其理论空白和实践风险的策略,认为高校收费权质押贷款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