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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加大,债务规模激增。基于新常态的背景,建立相关模型,从民生及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就业及社保基金缺口和新型城镇化等四个方面,定量测算各省级政府在2016—2020年的债务规模。然后用债务增长平衡系数和负债率两个指标来衡量各地的债务压力,发现黑龙江、辽宁等地债务增速迅猛,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是各地方政府面临的主要困境,而且青海、贵州和甘肃的负债率远超国际警戒线。在以上分析结果基础上得出了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局部加剧等相关结论,并提出加快经济发展、市场化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体系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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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的设立,为解决改革开放初期基础设施投上发挥了政策性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市场经济模式的完善,作为时代产物的政府性基金,其合法性、合理性与透明度均存在着质疑。选择以民航发展基金为个案,对民航发展基金的由来与发展、征收的使用和制度规范以及设立程序进行阐述与分析不难发现,民航发展基金在前置程序、立法程序、征收标准法律依据、实施程序等方面存在着正当法律程序的偏差,致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因此,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应该在前置程序、程序立法、实施程序、纠纷解决正当程序诸方面做出制度性安排。 相似文献
3.
目前,全国电力行业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四项,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今年7月开征)。近几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不断加大征收监缴力度,三峡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衣网还贷资金征缴入库比较理想,基本都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征收任务。但尽管如此,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着电力企业大量滞留拖欠政府性基金的问题。笔者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是政策不完善造成的。电力行业政府性基金征管政策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4.
从经济监督的视角分析,地方政府依靠举债赢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需的资金、缓解事权下沉地方财政刚性支出增多的压力、解决政府承担过多职能所需要的资金等方面,是政府性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由于目前体制机制上的缺陷、制度与计划上的缺失和管理上的漏洞,政府性债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作为经济监督的审计机关,应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维护民生诸方面,加强对政府经济行为的监督,查错纠弊;同时,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功能",促使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合法化、举债规模合理化,促进地方公债市场规范化,推进建立政府债务监督检查联合机制,以规避政府性债务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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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睿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12,21(1):37-39
2011年3月至6月,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开展了对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其中普通高校地方政府性债务由于规模大、风险高等原因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本文详细介绍了我国高校地方政府性债务现状,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问题形成的原因,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化解和防范高校地方政府性债务提供一些指导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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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开始对全省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清理,酝酿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核制度,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建立相应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以遏制地方政府"乱举债"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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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收入与支出两条线管理,是政府为管理包括预算外资金在内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而进行的一项财政改革,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乱收费"和对收入资金的缴纳管理问题.从财务会计所涉及的控制管理角度看,"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是一项政府内部控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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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投资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工作,完善政府性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国政府性投资立法体系混乱、层次过低,监管机构权限配置混乱,投资资金监管不力,使得政府性投资效益偏低.为此,有必要健全政府性投资监管法律体系,厘清各部门监管权限、重构监管机制,规范政府性投资资金监管,加快政府性投资监管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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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重整制度是地方政府发生严重债务危机事件时的一种应急处置制度,对该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形成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闭环。地方财政重整主要是对地方政府预算的重新安排,而非地方政府的破产,因此需要在维持政府有效运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地方政府对财政责任的独立承担。为实现这一目的,需要明确界定财政重整制度中的经济标准、程序标准和权责归属。同时,为确保地方财政重整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应注重与预算、公债等财政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0.
孟甜甜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46-148
自2008年末中央政府推出“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后,国内各级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日益扩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与负债规模呈现快速增长的局面。从审计署2013年底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得知,截止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举借主体中,融资平台公司占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的37.44%、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的33.14%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的46.36%,这表明融资平台公司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主要举债主体。但是现阶段融资平台公司会计系统不能很好地反映其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会计信息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且信息透明度较低[1]。本文拟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主体、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等四个方面的改进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