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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专递集合了法院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特快专递制度的优势,可以缓解"送达难"问题,但其尚存在若干发展瓶颈,故有必要放宽其适用条件,扩大其代收人范围,允许留置送达,软化签收的形式要件,并赋予专递邮件退回制度更丰富的内涵.  相似文献   
2.
<正>2013年5月,刘某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下达了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但是,当特快专递邮递员送达仲裁文书时,该法人代表拒绝签收该仲裁文书,邮递员便只好按邮政系统规定签署了拒收,该信件就被贴上了退改批条退回到了仲裁委员会。对于本案是否视为已向被申请人送达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存在以下两种  相似文献   
3.
直接这迭与留置送达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送达方式,其与邮寄送迭、公告送达构成了我国司法送达体系。相对后者而言,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仍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和探讨。  相似文献   
4.
留置送达可有效地解决收件人不配合签收的困难,并可使部分域外送达国内化,但目前立法对其适用条件作出了过多的限制,使其几乎名存实亡。有必要扩大其收件人范围,废止其见证人要求,放弃其收件人在场要求,解除对留置场所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正>文书送达是劳动保障监察实务中重要的一环,涉及到法律文书的生效与否。一般情况下,文书能以邮寄、公告或直接的方式送达。但遇到受送达人不配合,需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在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只能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而这种方式受见证人能否前来的影响较大,存在延误办案时机的可能性。新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后,新增了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这为送达人员提供了便利。经实践发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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