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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人身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深层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人身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作用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指出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 ,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人身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建议 ;文章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险法规建设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2.
马小华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1):75-77
保险法作为我国民商法体系中重要的商事单行法,必能在其中看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要求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以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4,(3):58-62
告知义务为保险法上的一项古老而常新的重要内容,其法理基础为"诚危说"(诚实信用与危险测定)。德国、日本、台湾地区、英美等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殊值借鉴。《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5、6条应该予以完善,确立告知义务的履行期为"保险合同生效前"、告知义务主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告知义务的内容之"有关情况"采取列举主义,询问方式采取书面询问模式,并对"概括性条款"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4.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以往的惯例,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理赔责任。然而,也有例外的时候。 相似文献
5.
在保险法的理论与实践中,保险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时,保险利益的归属更是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家庭关系或者契约关系的存在,都可能允许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但保险利益的归属在两种情况下存在差异。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对此已有突破性规定,但还是存在一些适用上的困惑,需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6.
马炎秋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3):6-8,22
结合《韩国商法典》第682条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及相关的韩国法院的判决,对保险人支付部分保险赔偿金、不足额保险、保险人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给付、保险人现物给付以及再保险等情况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深入论述。 相似文献
7.
徐国平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60-63
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告知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 ,对于应告知情况的重要性采用“谨慎保险人”判断标准。在判例法上 ,“谨慎保险人”标准得到补充 ,即还须考虑实际案件中的保险人是否受到未告知的影响。这一主、客观标准在美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国家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我国《海商法》第 2 2 2条第 1款对重要性的判断只设定了主观标准 ,还须增加一个“谨慎保险人”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8.
高宇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4,32(6):37-40
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区别在于,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心来配置合同利益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权利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该种机制是通过被保险人行使同意权来实现的。设置被保险人同意权的目的在于实现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决定的客观化以及对被保险人人格权的尊重。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系单方行为,包括事前的同意与事后的同意,在保险法上须以要式方式为之。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疏漏,应进行相应修正。 相似文献
9.
郭海峰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72-74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本文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的三个问题,即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以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废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增加受益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同时对保险利益的范围应做扩大解释,并对保险利益原则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
10.
举证责任的配置是民事举证责任的核心 ,它解决了某一主张或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条款确立了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即“谁主张 ,谁举证”。从理论上分析 ,主张与举证密不可分 ,有主张 ,方需举证 ,当事人对其主张只有提供完备充足且无懈可击的证据之后 ,才完成其应尽的举证责任。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时 ,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危险。但主张并非是判断举证责任的唯一标准。在某些情况下 ,倘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