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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5):156-16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杜国平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6):53-61
3.
唐清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91-94
解读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可以发现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上可能存在证明对象难以明确、证明标准难以厘清以及证明方法难以把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与传统"绝对真实"的证据真实观话语、司法者繁简难分的裁判认知习惯以及高度抽象的证明标准规范有重大关联。因此,需要在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针对认罪认罚从宽重构一种适中化、具体化的刑事证明方式并建立以程序和证明方法为主导的证明实现机制,同时还需要完善保障机制,以防范该证明体系带来的错误定罪副作用。 相似文献
4.
杨道波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47-49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理论决定了现行法律法规将营业执照的颁发视为企业法人成立的标志 ,但现行司法实践的发展同时又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其注销登记前视为企业法人主体未消灭。这一矛盾最终导致理论与实践的重大混乱。这就要求在理论层面上重构企业法人主体产生的标志 :在观念上将企业法人的登记与营业执照的颁发分别作为企业法人主体权利能力的获得与行为能力的获得的证明 相似文献
5.
随着理论界对诉讼证明的概念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将诉讼证明的原则从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对于整个刑事诉讼证明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将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邓和军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Z1):130-132
证据裁判主义与证明模式、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的发达与否存在很大关系.在当今时代,一国要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必须着眼于证据裁判主义. 相似文献
7.
本文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涵义和特征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提出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革新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本文否定了历史不能假设的结论,论述了史学研究中运用假设方法建立假说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主客体要求及假说的类型、具体方法、过程等问题。认为科学的假设方法是史学研究的创造性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9.
10.
张建平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3(2):45-47
表见证明是证明评价中对经验规则的适用。它反映了推定的作用,但与事实推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表见证明不是证明标准,而属于证明评价的一部分;表见证明不同于完全证明和释明。表见证明的成立必须以反证不力为标准,法官可以依表见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来做出判决。 相似文献